赠与书公证后,是否还需出赠人到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来源: 说话的云
在实际工作中,曾经有某一房屋所有权人,为了出赠自己的房屋,立下了赠与书,公证处对该赠与书也进行了公证。出赠人随即将公证书及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了受赠人,但是并未到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隔数年以后,出赠人了解到受赠人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便通过公证处发表书面声明,声明原赠与书作废,并通过公证处另立了遗嘱,指定房产在今后由其继承人继承。受赠人在得知这一情况以后,便持公证书及房屋权属证书到登记机关办理转移登记,领取了房屋权属证书。不久,出赠人就此向登记机关提出了异议,要求登记机关撤销受赠人领取的权属证书。
这里有几个问题:
1.赠与书已经由公证处公证,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出赠人是否还需要到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2.赠与事项经公证以后,出赠人翻悔是否有效?
3.这一问题发生后应当如何处理为好?如果登记机关注销受赠人的权属证书,是否会引起受赠人向登记机关要求赔偿?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房地产转让,包括了。按这一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程序,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持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因此,出赠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1991年8月,司法部和建设部曾经以司公通字[1991]117号文发出了《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该通知第三条规定:“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该通知并没有要求出赠人到登记机关办理手续。但是,一则该通知并不是行政规章,而在其后颁布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则是行政规章,因此,两者如有不一致的规定,应当以《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为准;再则,即便按该通知的规定,单凭“赠与公证书”,而没有“接受赠与公证书”,受赠人也不能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