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遗赠的制作、公证、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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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遗嘱的法律依据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我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另外,《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根据以上有关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都必须有见证人的见证方才有效,律师不在法律对于见证人的排除性规定之中。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有权接受遗嘱人的委托,提供专业的遗嘱见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