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一点,我国《继承法》采取排除的办法进行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另外,《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当然,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遗嘱人的委托指派执业律师进行遗嘱见证。
关于这一点,我国《继承法》采取排除的办法进行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另外,《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当然,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遗嘱人的委托指派执业律师进行遗嘱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