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遗赠的制作、公证、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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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效力

【案情简介】

王某有两儿一女,均已成年。王某考虑自身年迈体弱,且女儿已经出嫁,故准备立一份遗嘱,将房产留给两个儿子王甲、王乙。2006年10月,王某将两个儿子召集到身边,并让一位邻居作为见证人,由邻居执笔,王某立下遗嘱,将房产全部分给两个儿子。遗嘱立完后,在场人和见证人全部签了字。
2007年6月,王某去世。他的两个儿子王甲、王乙按照遗嘱分割了房产,但遭到王某女儿王丙的反对。王丙认为自己是法定继承人,且父亲立遗嘱时自己不在场,该份代书遗嘱应为无效,遂起诉要求与王甲、王乙一同按份继承父亲房产。

【律师解答】

   当遗嘱人不能或不愿亲笔书写遗嘱时,可以制作代书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无须获得其他人的同意,且遗嘱人有权通过遗嘱剥夺其法定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份额,但要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在本案中,王某的女儿王丙已出嫁,且有正常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故王丙以自己是法定继承人,父亲立遗嘱时自己不在场为由,要求认定该遗嘱无效,理由不能成立。但是这并不意味这本案所指遗嘱就必然是有效的。原因是:
   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3)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这四个要件的代书遗嘱属无效。且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遗嘱的见证人。
在本案中,见证人的数量符合法律规定,但代书遗嘱的见证人王甲、王乙同时系王某的遗产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的合法见证人。因此,该份代书遗嘱属于无效。王某的女儿王丙可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依法享有继承权。
   生活中,还有儿女代书,找两个邻居见证的,这种情况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也被法院认定无效。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代书遗嘱中,立嘱人只盖章,未签字,也属于无效遗嘱。

【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2. 《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