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遗赠的制作、公证、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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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律师见证的必要性 遗嘱失效八种原因分析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很多传统的东西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形式了,法律在变,道德观念在变,社会风气在变,婚姻所固有的特征也同样在变,就像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已经不被人接受一样。夫妻之间的关系越发的变得相对独立了。夫妻之间的那种巨大的粘合力似乎也受到了很大程度的淡化。虽然本人不承认“不存在真正爱情”这样的理论,也不承认“夫妻之间也要有两个心眼”的说法。但是有一点是不容否认的:虽然夫妻之间因婚姻关系而组合在一起,但彼此之间仍然有着各自的独立性,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另一方永远毫无条件的服从自己。在财产方面,也决不是说一旦结婚,一切就必须合二为一!更何况如今离婚率是相当的高,一旦离婚,彼此各自的利益该如何保护便是不可逃避的问题。 本人决不支持今天结婚,明天就考虑离婚的人,甚至还没有结婚就考虑离婚的人,但是离婚毕竟是可能存在的,即使永远不离婚,夫妻之间在财产方面也应当拥有相对的独立性,因为将来势必会涉及到继承、赠与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和现实问题。

   因此在结婚前或结婚后对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一个约定,并以律师见证的方式固定下来是完全有必要的。也许有人会觉得不能接受,因为传统的观念毕竟还在影响着我们,但是本人要断言:就像过去女孩子不能接受穿裙子一样,现在还不是都穿吗?夫妻间的财产各自独立的现状也同样会在不远的将来逐步被大多数人接受。因为从目前来看,因为财产不独立在离婚时而受到损失的案例实在太多。为此本人认为对婚前的财产作一下律师见证从而防微杜渐是完全有必要的。

遗嘱失效八种原因分析

   现代社会,一个家庭拥有的资产总额越来越大,资产的表现形式也不仅仅包含传统的有形资产,更多并且价值更高的是股票、债券、股权 … … 。如何对这些遗产进行分配,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立遗嘱。然而司法实践中,很多人的遗嘱并不符合法定的形式和条件,从而导致遗嘱部分或者全部无效,遗嘱纠纷层出不穷,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就把遗嘱失效的原因归纳为八种情形,并对出现这些情形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相信会对人们有所帮助。

   首先需要搞明白的是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立遗嘱人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只要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并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遗嘱的内容就有效,而不必经过遗嘱继承人的认可。另外,遗嘱自立遗嘱人死亡时开始生效,之前遗嘱并未生效,遗嘱继承人拥有的也只是一种期待权。现实中导致遗嘱部分或全部失效的原因主要有:

一、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另外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作出,危急情况结束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订立书面遗嘱或者录音遗嘱,否则所立的口头遗嘱失效。失效遗嘱所涉遗产依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

 二、 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
   遗嘱同其它民事行为一样,对主体资格有一定的要求。《继承法》第 22 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作为一种民事行为,遗嘱是以立遗嘱人能进行有效的意思表示为前提,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均不有效表达自己的意愿,形成有效的意思表示,因而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是以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准。

三、遗嘱的客体存在瑕疵而导致遗嘱无效

因为遗嘱是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等到遗嘱生效时,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如果有瑕疵(即包括实际的毁损也包括权利的瑕疵)那自然不会产生遗嘱人在遗嘱中希望达到的法律后果。实际的毁损容易理解,即遗嘱要处分的物已经灭失、不存在,自然也就谈不上继承的问题。

权利的瑕疵包括 1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后全部或部分转让了所有权,立遗嘱人不再具有对物的完全处分权。 2 、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根本不归立遗嘱人所有,那么遗嘱中涉及到的对这部分财物的处分自然也就没法实现。《继承法》第 3 条规定公民在遗嘱中可以处分的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有价证券和债权)。公民立遗嘱时只能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处分权,如果对不属于个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就属于无效处分,会引起该部分内容失效。最常见的就是遗嘱中涉及到夫妻间的共有财产、抚恤金、保险金等,因为此类财产具有很强的人身性质,有其特殊性在里面。因而立遗嘱时,应谨慎处理此类财产,确保立遗嘱人拥有完全所有权后,才能在遗嘱中进行处分。

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遗嘱无效。
最常见的是《继承法》第 19 条规定的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违反此条规定,则遗嘱中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法院会首先划出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的继承人应享有份额。然后再对剩余的部分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五、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需要件之一,如果立遗嘱人受到外力胁迫或受他人欺骗而订立遗嘱,事后立遗嘱人又有证据证明胁迫、欺骗情形的,法院会认定该遗嘱无效。

六、存在多份遗嘱而导致部分遗嘱失效。
《继承法》规定的遗嘱法定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正如前面所讲到的既然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重新订立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