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有关房屋继承的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多年后,子女却争论起这份遗嘱的真伪来。 6月24日,此事闹到法院后,南昌市东湖区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判决。
一栋房子闹得六家人不安宁
今年50岁的海宁(化名)是南昌市人,上有两个姐姐,下有3个弟弟。
据海宁介绍,1988年,父亲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进行了拆迁,房屋拆迁公司为此按照协议规定,安置补偿了其父亲三套两室一厅的房子。房屋分到手后,父亲为了照顾母亲,便将其中的两套房屋转户给了母亲。之后,父亲便单独和海宁过。
1993年11月,父亲突然一天自书“房屋遗嘱”:我所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子,由儿子海宁继承,海宁一次性给我4000元钱。1994年5月,父亲又手写一份遗嘱:将坐落在南昌市某路的房屋由海宁继承,由海宁给我人民币3000元。
1994年6月,父亲去世。之后,已住进该套房屋多年的海宁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
2004年正月,海宁的两个姐姐以及三个弟弟三番五次地来找海宁,称要求分割这套房屋的所有权。为此,海宁和姐姐、弟弟们吵了起来。
有了第一次争吵后,海宁六姐弟便闹得不可开交,经常因为分房的事情发生争执。海宁认为,父亲把这套房子给自己,完全是有理由的,因为父亲一直和他过日子,也只有自己最孝顺。但其他姐弟却认为,既然父亲是大家的,父亲所有的东西,大家都应该有继承权,有权分割房屋所有权。
法庭上利益冲突盖过血脉情
2005年1月,海宁的五姐弟纷纷搬进海宁继承的房屋里。在多次劝他们搬离无果后,海宁来到了南昌市东湖区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这份遗嘱的法律效力,将其他人赶出房屋。
2005年6月22日,东湖区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法庭上,海宁认为,父亲所立的这份遗嘱,是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具有法律效力,自己也是按照父亲所立遗嘱的要求,承担了相当的款项,该房也一直由本人居住使用至今,故请求法院支持诉讼,确认自己的继承权。
海宁的大姐却认为,海宁按照父亲所立的遗嘱起诉,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这份遗嘱是父亲在海宁的胁迫下所写的,所以应按照法定继承房屋来办理,房屋应由所有的继承人按照现有的房屋市场价格分割遗产。并要求法官对其父遗嘱的真伪进行鉴定。
此外,海宁的二弟也认为,海宁所起诉的房屋是父母的,他们六兄妹都应享有继承权。
法院判决遗嘱合法有效
6月24日,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海宁父亲所享有的房屋是其合法财产,父亲以自书的形式指定由法定继承人海宁继承,该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均符合法律规定,故其父亲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对于被告人认为此遗嘱是伪造,要求对遗嘱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本院认为,立遗嘱人已经死亡多年,且该遗嘱经过了公证部门的公证,应该认为有效、合法。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所以原告海宁按照遗嘱继承该涉诉房屋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法院作出判决,本案涉诉的房屋,由海宁继承享有。
专家谈继承:公证遗嘱最具法律效力
江西师范大学法学专家杨瑾明教授认为,本案还涉及到一个公证遗嘱问题,该案件中的遗嘱经过了公证,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杨教授认为,公证遗嘱是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种,《继承法》第22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