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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为了使自已合法所有的一间房屋,在其死后由小儿子继承,2011年3月1日,钱某自行书写了遗嘱,但钱某在遗嘱人处只盖上了自己的私人印章并未签字。
2010年5月11日,钱某死亡后,钱某的另两位子女为继承该房,以该代书遗嘱中遗嘱人没有签名为由,诉之法院,请求确认该遗嘱无效。
案件焦点
案件评析
笔者认为在订立遗嘱时,不能用私人印章代替亲笔签名,由于缺乏遗嘱的形式要件,将导致遗嘱最终无效。
目前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不少百姓在订立遗嘱时仍使用盖私章的做法。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司法实践中则认为,私章其实并不具有证明个人身份的效力,遗嘱中以私章代替签名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当前在中国,私章的刻制并没有规范的法定程序。私章不同于单位使用的公章,刻制时既不需要有关机关批准,也不需要登记备案,更不需要出具个人身份证件,这就不排除少数继承人为了达到私吞被继承人遗产的目的,而私刻图章,正因如此,立法者在规定遗嘱形式要件的时候只规定了遗嘱人签名,而没有规定可以用私人印章代替签名。
从形式上看,签名具有唯一性并且更加正式,而私章形式多样,往往还都出现在一些非正式场合,一个人可以同时有好几个私章,所以私章和签名并不能产生一一对应的关系。从内容上看,签名能反映个人的书写特征,而且个人的签名不容易伪造,即使继承人为非法目的伪造签名,经过司法鉴定也可识破。私章公示性较弱,难辨真伪,因此,签名比私章更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无独有偶,根据新华网浙江频道的报道,杭州也发生过同样的案例,遗嘱人同样是没有在遗嘱上面签字,而是用盖私章代替了签字,法院认为,该份代书遗嘱上没有遗嘱人亲笔签名,从形式上不符合继承法所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故作出了遗嘱无效的判决,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