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遗赠的制作、公证、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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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不能撤销公证遗嘱

鲁南某镇农民王老汉有两个儿子,均已结婚成家另过。王老汉早年做过木匠和泥瓦匠,积攒了7万元存款。1996年,王老汉的老伴儿去世后,大儿子王胜主动请父亲与他们一起生活。1999年,王老汉到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表示自己百年之后除7万元存款中3万元由次子王利继承外,其余4万元余款及物品全部由大儿子继承。公证遗嘱订立不久,王老汉突患中风并留下了半身不遂的后遗症。刚开始时,王胜夫妇还能精心照顾,可时间一长就逐渐厌烦起来。此时,王利便主动将父亲接到自己家里照料日常起居。2003年5月,王老汉觉得起初订立的遗嘱不妥当,于是重新亲笔自书了一份遗嘱,写明死后其存款中的5万元归王利所有,其他2万元存款及物品归王胜继承。今年初,王老汉病逝。在清理遗产过程中,两个儿子为分割遗产争执不下。王利首先诉至法院,要求按其父的自书遗嘱继承遗产;王胜则手持公证遗嘱提出反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老汉生前所立两份遗嘱都符合法律规定,均为有效遗嘱。但由于前一份是公证遗嘱,后一份是自书遗嘱,而自书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据此,法院判决按公证遗嘱内容对王老汉的遗产进行分割。

  点评: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个遗嘱人立有数份在内容上不同的遗嘱的现象,这时应区别情况确定各个遗嘱的效力:

  首先,要对各个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被确认为全部无效后,全部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法定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伪造、篡改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则该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遗嘱被确认为部分无效后,如果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仍为原所有人所有;如果无效部分属于遗产,则该部分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其他有效部分仍按遗嘱继承。

  其次,如果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效的遗嘱,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遗嘱执行人应按各个遗嘱内容执行。

  第三,如果两个以上有效遗嘱的内容互相抵触,则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如果遗嘱人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或者两个以上的公证遗嘱,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继承法》第20条第2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处理。(2)如果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为什么公证遗嘱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呢?这是因为,公证员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其所办理的遗嘱公证,具有真实、可靠、方式严格、证明力强的特点,可以有效杜绝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遗嘱内容进行伪造和篡改,具有无可争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的证据性;同时,从遗嘱人的角度讲,代书等其他形式的遗嘱与公证遗嘱相比,要件松散,易于被人伪造和篡改,如果允许其变更、撤销经过公证的遗嘱,会使遗嘱人产生不安全感,担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伪造遗嘱来否定公证遗嘱的效力。
第四,数份内容相互矛盾的遗嘱,如果其中没有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又没有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无法确定时间先后的,这些遗嘱全部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

  本案中,王老汉一先一后订立的两份遗嘱,即属于上述类型中的第3种类型,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那么,订立公证遗嘱后,如果立遗嘱人因种种原因打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应向原受理公证处提出办理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声明书申请,并在撤销、变更声明书或新立遗嘱中写明原立遗嘱的时间、经办公证处和公证书编号,并将声明书或新立的公证遗嘱文书附原公证书卷一并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