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见证人,是指受遗嘱人的邀请,协助证明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的第三人。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除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不需见证人外,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须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那么哪些人是可以做为遗嘱见证人哪些人又不可以做为遗嘱见证人的呢?
1、遗嘱见证人的条件。遗嘱见证人提供证明的真实与否,将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故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作不真实的证明。
2、不能充任遗嘱见证人的人。根据《继承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见证人的行为能力,应以其参与遗嘱见证时为准,如果作出遗嘱见证时为神志正常,其后成为精神病患者的,则该遗嘱见证仍为有效。反之,如果作出遗嘱见证时患有精神病,其后即使恢复健康,其所作的遗嘱见证也属于无效。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指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否取得遗产、取得多少遗产会直接影向其利益的人,故应当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这部分人因与遗嘱实际上有着间接的利害关系,也有可能影响对遗嘱作出客观公正的证明。故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