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遗赠的制作、公证、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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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继承开始之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故在遗嘱发生效力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与一般民事行为的变更和撤销不同,一般民事行为的变更、撤销须有法定的变列或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事由,或者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且有撤销权的一方须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届满后,撤销权即消灭,当事人不得以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民事行为。而遗嘱的变更、撤销不受上述限制。遗嘱人可以于遗嘱设立后的任何时间撤销、变更遗嘱,也不需征得任何人的同意,也不必有任何的事由,只要撤销、变更遗嘱的意思是出于遗嘱人的本意即可。
但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也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发生遗嘱变更或撤销的效力。包括以下三点:
 
     1、 遗嘱变更、撤销时,遗嘱人须具有遗嘱能力。
 
     2、 遗嘱的变更、撤销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 遗嘱的变更、撤销须由遗嘱人亲自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遗嘱的变、撤销同样不适用代理,只能由遗嘱人亲自为之。
 
      此外,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留份。经变更、撤销的遗嘱是否保留了继承人的必要的遗产份额,也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遗嘱生效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