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打印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法院判决:有效
自书遗嘱是我国继承法所确认的一种遗嘱形式。日前,静安区法院对一份电脑打字书写遗嘱,确认为自书遗嘱。据此判决由该遗嘱持有人傅正继承其父母傅季、杨赜名下本市北京西路某号的房屋产权,由傅正兄妹傅静、傅恭和傅绅协助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
被继承人傅季、杨赜夫妇的父母均早于他俩过世,傅季和杨赜于2009年、2012年先后去世,生前养育了傅正、傅恭、傅静及傅绅兄妹4人。涉案房屋系傅季、杨赜夫妇共同共有。2008年7月20日,母亲杨赜曾签署一份遗嘱,指定由傅正继承包括涉案房屋产权在内的若干财产。该份遗嘱主要内容以及落款日期,均为电脑机器打字形成,杨赜本人在遗嘱尾部签名,3名被告傅静、傅恭和傅绅均在该份遗嘱尾部签名。2009年12月,杨赜过世后家庭财产并未析产继承。2010年6月6日,父亲傅季亲笔立遗嘱一份,指定由傅正继承包括涉案房屋产权在内的若干财产。2012年4月19日,傅季去世。
2012年6月5日,傅正诉称与傅静、傅恭和傅绅系同胞兄弟姐妹,均为傅季、杨赜夫妇的子女。父母亲傅季、杨赜生前各立有遗嘱一份,均指定由傅正继承涉案房屋产权,请求法院判令该房屋归他继承。而傅静、傅恭和傅绅3名被告的兄妹均不到庭应诉,但认可母亲杨赜的遗嘱系本人亲自打字输入电脑,打印完成并签名。
法院认为,父亲傅季所立遗嘱全文均系其亲笔书写,并有签名和日期,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要求。而杨赜签名的《遗嘱》上的主要内容虽为电脑打印,但亦有杨赜和子女等人的签名认可。继承法虽规定自书遗嘱应当亲笔书写,但随着时代的进步,书写工具早已不限于笔的范畴,从立法原意出发,对该法条规定“笔”一词的理解可将电脑及附属打印设备囊括在内。需要指出的是,考虑到遗嘱作为正式法律文件的严肃性,上述对“笔”的扩大理解只能适用在书写遗嘱主要内容的部分,立遗嘱人的签名部分应当是本人的亲笔签名。法院认定杨赜的《遗嘱》为自书遗嘱,遂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