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老人因在病中,或文化程度有限等,往往请人代书遗嘱,其中还有不少请人帮忙打印出一份遗嘱。但由于并非由遗嘱人自己书写,法律规定了比自书遗嘱更为严格的生效条件,不但要求内容明确和形式具体合法,还要求至少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因此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所立遗嘱无效。
据海淀法院的孟凯锋法官介绍,从该院以往审理的有关代书遗嘱纠纷案的情况看,有一大半的案件最终被认定为遗嘱无效。
代书人找不着 代书遗嘱无效
在现实生活中,打印的资料越来越多,打印的代书遗嘱也开始进入审判领域,打印遗嘱虽然字迹清楚,纸张正规,但不易确定代书人,给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带来极大的困难。根据近期审理的“打印遗嘱”纠纷案的情况,海淀法院的孟凯锋法官认为,如果当事人没有充足的证据,极可能导致这类遗嘱无效。
王重与前妻生有王春和王文两个子女,后与现任妻子李君生下一个女儿王广。2008年王重病重住院期间,由王广在打印店打印了一份遗嘱。遗嘱内容是将王重名下的两套房屋全部归王广继承。王广专门请来两位律师作为见证人在现场见证,王重在立遗嘱人处签了名字,见证人在遗嘱的见证人处签了字。
但王重去世后,三子女仍因遗产的问题发生纠纷,王春和王文将王广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打印的遗嘱由他人代为打印,应该为代书遗嘱。虽然此代书遗嘱由立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字,两位见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但是代书人即打印者为打印店工作人员,法庭经调查,发现该店员不知所踪,无法确定其代书人的身份。最终,法院判决该代书遗嘱无效,王重的三个子女与李君平均分配其遗产。
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海淀法院的孟凯锋法官认为,代书遗嘱与其他遗嘱的区别就在于遗嘱的正文不是由本人,而是由别人书写,代写的文字也可能与立遗嘱人的原话会有差别,代写的过程有可能会曲解立遗嘱人的本意,唯有代书人才能更准确的还原当时立遗嘱的真实情况,因此代书人必须在立遗嘱的现场,并且其身份应当确定和适格,否则可能导致代书遗嘱的无效。
此案中,该打印遗嘱的打印者为打印店的店员,在法庭审查时,发现该店员不知所踪,并不在立遗嘱的现场,法院无法确定其代书人的身份。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该代书遗嘱无效。
没有见证人 代书遗嘱无效
与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自完成即可生效不同,代书遗嘱不仅需要立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写日期,还应当有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他们见证代书遗嘱的形成过程。如果没有见证人,代书遗嘱是有效的吗?
居住在北京的王钢老人去世后,其大女儿持父亲的代书遗嘱,日前将自己的四个弟弟妹妹起诉到法院,要求独自继承王钢的房产。王钢的其他四子女大为吃惊,认为父亲不可能立这样的遗嘱,他们并不认可这份遗嘱的真实性。
原来,王钢老人生有五个子女,五个子女成家后,王钢也因积劳成疾,瘫痪在床,其生活由五个子女轮流照顾。据其他四个子女称,大姐沉迷于炒股,不怎么前来照看父亲,是由他们照看老人到去世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钢大女儿所持的遗嘱并非王钢本人书写,为代书遗嘱,该遗嘱的主文及日期为他人代写,王钢仅在遗嘱下方签名。这份遗嘱并无见证人签名,也没有执笔人签名,王钢大女儿所称的代书人也没有出庭作证,此外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由此,法院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因此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了王钢的遗产。
法官释法
孟凯锋法官认为,除了遗嘱内容要明确具体合法外,代书遗嘱在形式上更为严格。法律将两位见证人作为代书遗嘱生效的一个重要形式要件,见证人中必须一个人为代书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要在代书遗嘱上签字。如果没有见证人,仅有立遗嘱人的签名,遗嘱很容易伪造,真实性也就无法保证。缺乏见证这一形式要件,代书遗嘱就是无效的。
此案中,王钢的大女儿所持遗嘱就是如此,该遗嘱并非由王老先生亲笔书写,是他人代书的,但遗嘱上又无代书人签字,也没有见证人见证,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成立要件。而且代书遗嘱的内容与老人在世时的赡养情况完全不符,因此应认定该遗嘱无效。
见证人事后签字 代书遗嘱无效
还有一些老人让人代书遗嘱后,找自己信任的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字,作为见证人,以增加代书遗嘱的效力。但这种做法可行吗?
刘老先生有三女一子,平时自己一个人住在通州区的一套三居室内,直到病重后,由儿子照顾自己。不料因为存款问题,姐弟四人闹起了纠纷。之后,刘老先生就考虑用遗嘱的方式处分这套房产,避免子女们再有纠纷。
于是,他请来好友老张在餐馆吃饭,由老张代写了一份遗嘱。该遗嘱写明:刘老先生名下的房产由儿子继承,他人不得干涉。刘老先生和老张都在遗嘱上签了字。事后,刘老先生又找来老王和老李当见证人,请他们也在遗嘱上签了字。
刘老先生去世后,四个子女果然打起了官司。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刘老先生的代书遗嘱由代书人书写,代书人和刘老先生都签了名字,也有两个见证人签字,可是从遗嘱的形成过程看,两位“见证人”是在遗嘱形成后补签的,并非当场见证遗嘱的形成过程。因此,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是无效的。刘老先生的房产仍要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官释法
孟凯锋法官认为,《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该条对见证人的界定是“在场见证”。也就是说,见证人要有两个条件:一是在立遗嘱现场,二是亲自见证了遗嘱形成过程,二者缺一不可。否则,虽然在遗嘱的见证人处签了字,也不是遗嘱见证人。
此案中,老王和老李虽然都在遗嘱上签了字,却不是遗嘱见证人,因为他们并没有在立遗嘱的现场,也没有见证遗嘱的形成过程。
利害关系人见证 代书遗嘱无效
虽然法律规定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代书遗嘱,但很多时候,老人订立遗嘱时,喜欢请自己的亲属前来作证,一来表示自己的信任,二来对外也是一个公示,岂料有时亲属作证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韩老先生一直和女儿韩女士一起在北京生活,儿子韩先生时常来探望。韩老先生去世后,两个子女为了房产打官司到法院。韩女士向法院提供了一份代书遗嘱。但这份遗嘱遭到了韩先生的质疑。
该遗嘱是由韩老先生的女婿陈先生代书的,明确韩老先生名下的房产归他的女儿,下方有韩老先生的签名,韩老先生的妹妹作为见证人也签了名,遗嘱上还写上了日期。
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代书遗嘱虽有两个见证人,但其中一位见证人即代书人是被继承人的丈夫,属于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所以,虽然其他方面都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是该代书遗嘱仍然无效。最后法院判决按照法定继承,由韩女士和韩先生平均分配韩老先生的房产。
法官释法
依据《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也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据此孟凯锋法官认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必须保持中立,不能影响立遗嘱人的独立意思,确保代书遗嘱能够反映立遗嘱人的原意。而一旦见证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都会导致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受到怀疑,所立遗嘱无效。
而此案中,韩老先生的女婿作为韩老先生继承人的丈夫,与该房产的继承有重大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韩老先生的女婿作为代笔人和见证人,这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该代书遗嘱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官提醒
订立代书遗嘱“三项须知”
代书遗嘱由于为他人所代写,极易违背立遗嘱人的意思。因此,法律规定了更为苛刻的有效条件,在立代书遗嘱时必须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要有不少于两位的见证人,见证人必须在场见证,该两位见证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非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人;
二是由一人代书,代书人最好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并且最好是见证人之一;
三是代书遗嘱写完后,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签名,并且注明日期。如果有条件,最好现场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