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向权属登记机构反映,其祖父原有一处房产,已领有房屋所有权证。张某祖父生前亲自在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上写了“此房屋产权由张某继承”,并签有张某祖父的姓名和签署日期。而后不久,张某祖父去世,张某的祖母也已不在人世。现张某欲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根据规定,须先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可是公证处人员称:像张某此类情况如要进行公证,必须要第一顺序继承人到场签字,现张某的叔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拒不愿到场签字,公证处根据此情况拒绝为张某进行公证。张某于是又到法院咨询,法院的答复是:既然你爷爷已经写过由你继承并签署名字,你即可凭此房产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此情况应如何处理?
张某的祖父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书写有“此房屋产权由张某继承”,并签署了姓名和日期,虽然这一内容不宜写在房屋权属证书上,但是应当将其视为张某祖父的自书遗嘱,人民法院的答复也是基于这一点而作出。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张某的祖父既然有遗嘱,就应按照遗嘱办理。按理已经没有必要再由其他的继承人到场签字。公证处人员要求张某的叔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到场签字的原因,在于张某祖父立遗嘱时未办理遗嘱公证。
按司法部、建设部1991年9月12日以司公通字[1991]117号文发出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但是本例中的遗嘱,并未办理公证,这就应当按照该条规定中关于“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瞩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规定处理。本来,有遗嘱的,就应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为何还要法定继承人参与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呢?因为此时立遗嘱人已经死亡,公证机构难以对遗嘱进行公怔。但是,倘若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能够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机构就能够予以证明。张某的叔父不愿到场签字,公证处就只能拒绝为张某进行公证。
张某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在实体上还存在一些不确定的因素:一是张某作为孙子女,并不是法定继承人,张某的祖父虽写了房屋产权由张某继承,实际上是属于遗赠而不是遗嘱继承。《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二是张某的祖父虽已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书写有此房屋产权由张某继承,张某祖母亦已去世,但房屋是张某的祖父一人所有,还是与张某的祖母共有(如果房屋属张某的祖父一人所有,还要考虑张某的祖母去世的时间先后),也是有待确定的事实,这些事项都是有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因此,目前权属登记机关无法为张某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张某的问题应如何解决?应是按前述司公通字[1991]117号文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通过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来处理,然后依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本例中法院先前未曾对此案予以受理,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张某没有把全部情况向法院表述清楚;二是张某没有提起诉讼请求或是没有列出明确的被告(在本例中,不愿意和张某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的继承人都可以作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