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遗赠的制作、公证、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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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的概念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为此,订立遗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 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3.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与之相抵触。 
    4. 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处分超出个人份额的遗嘱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5.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生命垂危时立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确认公证.公证员对遗嘱有保密义务.进行遗嘱公证,可向立嘱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处分其财产,对预防和减少纠纷都有积极的作用。 
    遗嘱应包括以下内容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三条的规定:“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遗嘱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 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 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 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 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遗嘱公证 
    遗嘱应当提供的材料 
    1、立遗嘱人(或遗赠人,下同)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 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凭证等); 
    3、拟定的遗嘱(公证处可提供遗嘱参考格式)。 遗嘱应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 如立遗嘱人不会写字或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书,立遗嘱人在上面签名或盖章或捺指印; 
    4、遗嘱人婚姻状况证明。以区分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遗嘱人应向遗嘱行为发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 
    2、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遗嘱人因特殊原因(年老体衰、行动不便或住院等)不能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员可以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3、遗嘱人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办理。 
    4、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5、遗嘱人设立的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如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个人所有,是否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 
    6、立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可以变更、撤消遗嘱。 
    7、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执行人。

    遗嘱的有效要件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的生效需要一定的要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 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4)、被篡改的遗嘱;(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 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5、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遗嘱公证办理条件 
    公证遗嘱是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正因为公证的法律效力最为明显,因此对于公证遗嘱本身的要求也是严格的。办理好遗嘱公证,有利于预防、解决纠纷。这样既能够解除当事人的身后之忧,又能体现公证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