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遗产或其他事务进行预先处分, 并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继承是指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它是在不违反法律中某些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 被继承人可以变更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应继份额等项规定, 按照自己的意愿处辉其遗产的继承。
遗嘱继承是各国法律普遍承认的一种继承制度。我国继承法也承认遗嘱继承。这是因为: 一是从实际情况来看, 近年来遗嘱逐渐增多。 二是从法理上说, 遗嘱继承与公民财产所有权有关, 立遗嘱是公民行使其财产处分权的一种形式, 我国法律既保护个人的财产所有权, 也保护个人对其财产的处分权。
遗嘱是当事人处分其遗产的单方面意思表示, 这种意思表示能否取得法律土的效力, 涉及到一系列问题。遗嘱继承中遇到的主耍法律问题是: 遗嘱的方式, 。遗嘱的内容, 遗嘱的效力、执行、变更和撤销。
遗嘱的方式涉及遗嘱的有效性。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 遗嘱有书面、录音和口头三种形式。书面形式的遗嘱又分自书和代书两种。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盖章,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卜见证人在场见证, 可由其中一人代写, 写好后应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盖章。
书面遗嘱为了取得更有力的证明, 可由遗瞩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录音形式和口头形式的遗嘱都要有两个以卜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证明。口头遗嘱一般在遗嘱人危急情况一下采用, 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 其遗嘱应以后者为准, 口头遗嘱同时失效。遗嘱的内容就是遗嘱人对处理遗产的意思表示。
遗嘱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关于遗产的处理, 二是关于遗嘱人去世后其它事务的处理。就继承制度来说, 后一项是指同遗产继承有关的事务。具体说, 遗嘱内容包括:(一)遗产的名称、数量、特征、所在地;(二) 指定遗嘱继承人和他们继承财产的种类、数额, 以及遗嘱执行人;(三)关于遗产的使用耍求和对继承人的耍求;(四)其它与遗嘱有关或与遗嘱继承有关的事务;(五)立遗嘱人、立遗嘱的时间、地点。上述各项内容, 并不是说每个遗嘱都必须项项具有, 遗嘱人可视具体情况, 或增或减。遗嘱的效力是指遗嘱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保护的强制力。遗嘱效力可分为两种: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遗嘱设立时只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就产绘了法律效力, 这就是设立效力。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 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一)立淡嘱人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遗嘱无效。(二)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因受胁迫, 欺骗所立的遗嘱和由他人伪造, 篡改的遗嘱一律无效。(三)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土义道德, 不得取消末成年人和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断来咖继承人应翩继承份额。(四)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即符合口头、录音、书面三种形式的具体要求, 这些条件具备, 遗嘱就具有设立效力, 设立效力一经产生, , 始终受到法律保护。
具有设立效力的遗嘱, 由于遗嘱人的死亡而得以执行, 就是执行效力, 在下列两种情况下, 执行效力部分或全部丧失: 一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财产进行了处分, 使得遗嘱部分或全部不能执行, 遗嘱效力就受到影响。不能执行部分视为遗嘱变更。 二是部分或全部遗嘱继承人放弃其权利, 那么执行效力就部分或全部的丧失。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遗产, 按法定继承分配。遗嘱的执行是指遗嘱生效后, 采取必要的程序去实现遗嘱所规定的内容。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开始执行。执行过程大体是, 出示遗嘱, 向有关人员公布遗嘱内容, 编制遗产清册, 并予宣布 继承人或其他人对遗嘱没有争议时, 把遗产按遗嘱耍求进行处理。遗嘱一般由遗嘱继承人执行。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 遗嘱人“ 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如果遗嘱人生前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 或者执行人拒绝接受或不称职, 则可以由全体继承人参加执行遗嘱, 或者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撤销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必须从真正体现遗嘱人生前愿望出发, 全面执行遗嘱。为了能够正确体现遗嘱人的意志, 便于全面、准确、公正地执行遗嘱, 特别是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未在场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说来, 遗嘱人应委托继承人以外的人作为遗嘱执行人为好。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依法改变遗嘱的部分内容。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取消原来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但同条还规定 “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 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为了保证变更后的遗嘱的效力, 变更遗嘱最好是采用与设立遗嘱相同或更具有证明力的形式, 遗嘱的撤销可用声明原遗嘱无效的方式, 也可用立新遗嘱的方式。立数份遗嘱, 内容相抵触的,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赠, 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几, 将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个人, 并于赠一与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的一种特殊形式。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对遗赠作了明文规定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从法律特征上看, 遗赠与遗嘱基本一致, 但也有三点不同:(一)受赠人不是遗嘱继承人, 其范围要比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宽。受赠人可以是国家、集体组织和社会团体, 也可以是个人。(二)受赠人在权利义务上与遗嘱继承人也有区别。遗嘱继承人应负责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但遗赠受领人原则上不承但此项义务。(三)受赠人不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 而是从继承人(包括遗嘱执行人)那里得到遗赠财产的。继承人负有向受赠人履行遗赠的义务。当然, 继承人只在他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的限度内执行遗赠 这一点与遗嘱继承也不同, 遗嘱继承人则直接参加遗产的分配。
遗赠扶养协议, 是扶养人与遗赠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它是一种由扶养人承担刘谊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 享有受遗赠权利的协议。扶养人可以是公民, 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遗赠人一般是没有法定继承人或是因年老等原因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公民。
遗赠扶养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扶养人、遗赠人的姓名。2、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特征。3、扶养人应尽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4、遗赠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5、设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时间和地点。6、根据法律规定的或双方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事项。
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遗赠人和扶养人应在书面协议签名或盖章, 并箭无利害关系的人见证, 或睛公证机关公证。
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虽然都是以赠与的方式处理遗产, 但两者在法律特征土是根本不同的, 其不同的主要表现在:
( 一) 两者的法律行为性质不同。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 不需要任何他人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合同关系, 是双方法律行为, 它的成立、变更和解除, 必须双方意见表示一致。
(二)两者遗赠财产的条件不同。一般遗赠不以有偿为条件, 而遗赠扶养协议则是有偿的, 即扶养人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是以对遗赠人承担扶养义务为条件。
(三)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 双方都不得随意改变。这一特征也区别于遗赠。遗赠人可以随意更改和撤销自己的遗赠, 而遗赠扶养协议则不然, 它涉及到双方的利益,一方要改变自己的意愿, 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可见, 遗赠扶养协议是区别于遗嘱, 遗赠的遗产处理方式, 它也是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出发而由我国继承法加以肯定的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将会随着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而更趋完善。遗赠扶养协议, 也可以说是不同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第三种合法的继承方式。
这几种继承方式的关系是:首先履行遗赠扶养协议, 其次, 履行遗赠的要求和按死者的遗嘱分配剩余的遗产 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换句话说, 只有在死者生前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又没有遗赠, 也没有遗嘱的情况下, 对死者遗产才需采取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作者工作单位 西北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