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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证协会关于加强房产继承公证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公证协会关于加强房产继承公证工作的通知
 (渝公协〔2008〕19号)


 全市各公证处:
   为了加强房产继承公证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诚信,现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公证处要高度重视房产继承公证工作,确保公证质量。房产继承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房产继承公证文书更是人民群众实现继承权的重要法律文书。各公证机构在办理房产继承公证事项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公证处的工作职责。承办公证员要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认真调查,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合法,确保公证书的质量。在坚持公证程序的前提下,尽量方便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009年,协会将对房产继承公证事项进行重点检查。
   二、各公证机构应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重新制定重庆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5]645号)核定的公证收费标准收费,严禁超标准或降低标准收费。
   三、全市各公证处要加强与当地房屋产权交易登记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情况,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