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遗赠的制作、公证、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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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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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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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遗嘱人(或遗赠人,下同)及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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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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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拟定的遗嘱(公证处可提供遗嘱参考格式)。遗嘱应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如立遗嘱人不会写字或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书,立遗嘱人在上面签名或盖章或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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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遗嘱人婚姻状况证明。以区分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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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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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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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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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三条的规定:“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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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遗嘱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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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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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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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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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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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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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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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房地产继承必须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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