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先生生前立了两份遗嘱,将全部房产留给再婚妻子,然而其中一份遗嘱中使用的“全权处理”一词,却使丁先生与前妻所生的女儿产生异议,认为“全权处理”并不等于“全部归属”,因此房产应当进行分割。日前,经过海淀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所有房屋由再婚妻子张丽继承。
“全权处理”引争议
丁先生与张丽(化名)是再婚夫妻,两人曾共同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丁先生名下。2011年,自知病将不起的丁先生开始安排后事,并先后立了两份遗嘱,内容分别为:“我所有的房产全部由张丽继承”、“所有一切产业由张丽全权处理”。
2011年底,丁先生去世后,张丽起诉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涉案房屋的全部份额。然而,丁先生与前妻所生的女儿杨某对此提出异议,她认为,父亲的两份遗嘱应以最后一份为准,而且遗嘱中提到的由张丽“全权处理”并不等于全部归属于她,只能表明父亲基于对张丽的信任交由她依照法定继承代为处理遗产。
两份遗嘱均有效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二份遗嘱仅是将第一份遗嘱的财产范围进行了扩大,内容并不相抵触,所以两份遗嘱均有法律效力。而“全权处理”即为有独立的、完全的处置事务或财物的权利,即张丽有权独立处理丁先生所有财产,另从两份遗嘱的表述内容上可以得出,丁先生的遗嘱本意是由张丽继承其全部财产。女儿杨某对“全权处理”的解释是按照法定继承代为处理,与丁先生的遗嘱本意及文理不符。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张丽继承所有。
法官说法: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代位继承权问题。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杨某的母亲先于丁先生死亡,故杨某对丁先生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但仅限于其母亲应得的份额;二是遗嘱的效力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数份遗嘱内容相冲突的,以最后立的为准,相反,如果不冲突,则均有效。
晨报记者 彭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