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有二人以上,而且遗产还分散为不同人(包括继承人以外的人)占有情况下,遗产的妥善管理尤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能免除遗产因管理不善而损毁、散失。
2、能避免因责任不明遗产被他人非法侵犯,发生不必要的继承纠纷的诉讼。
3、对于遗产的合理分割和继承人、受遗赠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让遗产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利于民事流转等会带来极大的益处。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交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根据上述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负有遗产保管义务的,首先是存有遗产的人。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自己占有财产,死后这些财产应由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保管。没有遗嘱执行人或没有继承人的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应由其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遗产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遗产管理人为保管遗产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从遗产中偿付。所以,如果你先前确定好一个遗产管理人,事实上可以避免许多的麻烦。当然,没有确立的话,法律也给了相应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