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农民日报
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公格营子村的一片山地被征用,承包这片山地的人家都得到了补偿款,其中杨家得到了20万元,就是这20万元让杨家兄弟三人反目,对簿公堂。
原告是杨家的老大和老二,被告是杨家的老三。这兄弟三人的父母生前享有1.95亩山地的承包经营权。1999年后,父母相继去世。如今这1.95亩山地被征用后补偿了20万元。老大和老二认为,他们与老三都对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这20万元应该作为父母的遗产按同等份额继承。老三则认为,老大和老二主张的土地补偿款不属于遗产,该补偿款是对承包人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补偿,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父母的承包地与他的地在同一承包合同中,父母去世,该土地补偿款自然应归他个人所有。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杨家兄弟父母的承包地和被告老三的承包地在同一承包合同内,承包方为杨家兄弟的父亲,承包土地人口为3人,承包期至2025年。杨家兄弟父母去世后,承包地一直由老三经营。法院认为,土地征占单位给付的土地补偿款应由继续承包该土地的家庭成员共有,不属于已故承包人的遗产。原告老大、老二不是继续承包争议土地的家庭成员,故二原告要求按同等份额继承土地补偿款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老大、老二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能按照继承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本案争议的土地补偿款,不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也不是公民个人所有。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不能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已经不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农户的成员,所以其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安置补助费是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不得挪用,死亡的家庭成员不复存在,显然不能对其进行安置,所以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也不能由该死亡的家庭成员享有,征地补偿款也就不属于遗产。本案中,被告老三作为家庭联产承包户的家庭成员继续承包了该案争议的土地,土地安置补助费等又是给付被征占土地承包户的,所以老三有权获得该争议的补偿费。
辛一萨仁其其格 谭国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