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继承法明确列举的六类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的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还包括如下几类:
1、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对担保标的物的价值予以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物权,是担保债权实现的从权利。担保物权为财产权,并且不具有专属性,与被担保债权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公民生前享有的担保物权,于该公民死亡时可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并作为遗产。
2、典权。典权是一种具有担保性质的用益物权。享有典权的人为承典人,典权的标的物即典物的所有人为出典人。承典人支付一定典价,于典期内对出典人出典的不动产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可以转让,因而也可以作为遗产。因此,在出典人回赎典物以前承典人死亡时,承典人的继承人得继承典权。
3、有价证券。有价证券的种类是各种各样的。公民所有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股票(股份)、票据、提货单等。公民个人所有的有价证券,在公民死亡后也为遗产。
4、债权债务。不论其发生根据为何,凡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债务,均为遗产。但对于债务,依据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仅于所得遗产的实际数额内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