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颁布时间】 2005-03-22
【实施时间】 2005-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