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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如何清偿?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据此规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是以接受继承为前提条件,而且接受遗产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只在他所接受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清偿责任。在实际生活和司法实践中,还有下列问题应当注意:

     1、  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所欠的债务应当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因继承人能尽而不尽义务所欠的债务,即使遗产不足清偿,继承人仍应负清偿责任。这种债务应视为继承人所欠的赡养费。

      2、保留必留份。如果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份额。

      3、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的税款和债务。只有遗赠人的税款和债务都得以清偿,遗产尚有剩余时,才能执行遗赠。

      4、对遗产已被分割而尚未清偿债务情况的处理。在同一继承关系中,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已被分割但未清偿时,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是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用所得遗产按比例偿还。

    5、保险金不得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被继承人生前办理了人身保险,并指定了受益人的,其保险金应当归受益人所有,而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的解释,保险理赔金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受益人无法定义务为被继承人的债务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