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的人已经过世了,打印的遗嘱只有手印,没有签字,出现争议怎么办?
近日,法院审结了一起无签字遗嘱的继承纠纷。
2004年,陈老太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位于武侯区的一套房子,产权证上只登记了名字。2009年陈老太病逝之前,其丈夫已经过世了,两人生育1男4女。
陈老太过世前,和长子刘某长期住在该房内。去年,该房遇征地拆迁,因为对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属有异议,刘某将其他姐妹告上法庭。
诉讼中,刘某提供了一份打印版的遗嘱,说这份遗嘱是母亲生前所留。遗嘱内容为:“我年已八十九岁,现有房产壹套位于武侯区**新村。由于我长子刘某无固定职业和收入,现在我神智清楚的情况下,立下本遗嘱:决定将该房产在我百年之后由其继承,其他子女不得争议,刘某应照顾我的日常起居生活至我百年之后。”
刘某认为,自己长期和母亲共同生活,尽到了为母亲养老送终的责任,有权根据母亲的遗嘱继承这套房产。
但刘某的姐妹认为,陈老太退休之前是一所幼儿园园长,写字没有问题。刘某提供的打印版遗嘱,是不真实的。首先,立遗嘱人名字上面有一个手印,是否是立遗嘱人本人在神智清醒的情况下所按,无法证实。其次,这份遗嘱没有立遗嘱人本人签字。见证人吴某和代书人林某,现在已经过世,立遗嘱时不可能使用电脑打字操作。因此,认为该遗嘱不是陈老太所立,是无效的。
法院审理认为,从形式来看,该份遗嘱属于代书遗嘱,立遗嘱人陈老太虽未签名,但在其名字上面有按手印,见证人吴某和代书人林某均在遗嘱上签名。诉讼中,被告虽然提出遗嘱没有遗嘱人本人亲自签名,但原被告对陈老太生前手会抖是确认的。依据立遗嘱的时间,陈老太立遗嘱时已超过87岁,所以刘某主张陈老太因年老手抖不能亲笔签名而在打印的姓名上按手印符合常理,法院予以采信。
现结合上述证据及被告当庭表示,其母亲生前有表示过诉争房屋由刘某居住一辈子,法院认定该份遗嘱应是陈老太的真实意思表示,诉争房屋应由刘某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