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而于其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对外所欠的合法债务,死亡时尚未清偿,债权人也未放弃追讨的权利。
如果无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生前立了一份遗嘱,将其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某人,但其对外所欠的债务其并未在遗嘱中进行处理,则此时受遗赠人是否应当偿还这些债务?
由于受遗赠权并不是一种债权,而且遗赠人的债权人的债权优于遗赠人的受遗赠权,受遗赠人不能与遗赠人的债权人平等地分配遗产。因此,遗赠执行人不能先将遗产用于执行遗赠,应在清偿完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及债务后,才能在遗产剩余的部分中执行遗赠。如果在清偿完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及债务后没有剩余的遗产,遗赠则不能执行,受遗赠人的权利即消灭。如果遗赠人是以特定物为遗赠物的,而该物又能已不存在时,遗赠也就失去了效力。即如果债务碰到遗赠的话,应当先清偿债务,若之后还有剩余的遗产,则执行遗赠,若之后无剩余遗产,则遗赠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