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遗嘱继承网业务范围介绍
一、订立遗嘱
遗嘱,是个人对身后财产、事务的安排。为了自己,为了亲人,为了你爱的人和爱你的人,为了创办的事业,为了心愿和理想,为了社会和他人,立一份符合自己意愿,又合法有效,可以得到顺利执行的遗嘱,是您的权力,也是您的责任。
中华遗嘱继承网可以在为您提供法律咨询、遗产清理的基础上,帮助您订立满意的遗嘱。
我们还可以提供以下遗嘱服务:
遗嘱代书:在遗嘱人不方便,或者不能自行书写遗嘱的情况下(如不识字、身体状况限制等),可由律师代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写好后应当由代书律师、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人可以录音,或者录像的方式立下遗嘱。律师可以为遗嘱人录音、录像,并对成果进行保存。录音、录像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律师见证:律师可以对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过程进行见证,对其真实性做出证明,出具《律师见证书》。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口头方式立下口头遗嘱。律师可以作为口头遗嘱见证人,证明口头遗嘱的真实性。律师见证需要至少两名律师共同进行。
协办遗嘱公证:经公证处公证的遗嘱,是公证遗嘱,具有各种遗嘱中最高的法律效力,可以有效避免对遗嘱真实性和内容的质疑和争议。变更公证遗嘱,也必须经过重新订立公证遗嘱的途径。所以,建议有条件者订立公证遗嘱。律师可以帮助遗嘱人解答法律问题、拟定遗嘱文本、准备公证所需材料、预约公证员、带领遗嘱人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领取公证书等,让遗嘱公证的办理更加简单、快捷。
紧急遗嘱服务:为使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我们特推出紧急遗嘱法律服务。紧急情况下,您可24小时随时联系我们,律师将立即为您提供帮助。
律师上门服务:对于那些不方便前往律师事务所的遗嘱人,我们可以提供律师上门服务。
远程遗嘱服务:为方便遗嘱人,我们特开通远程遗嘱服务。律师可以通过网络(电子邮件、QQ通讯)、电话、传真、信函的方式,帮助遗嘱人订立遗嘱。
遗赠扶养协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律师可以帮助遗赠人、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拟定相关条款,确保委托人的利益。
二、遗嘱的保管与保密
遗嘱保管:遗嘱人虽然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亲友保管遗嘱。但是,这也可能会造成一些问题。比如,在遗嘱人猝然身故的情况下,可能亲友并不知道,或者没有发现存在这样一份遗嘱,造成遗嘱人的遗愿落空。另外,可能有些遗嘱内容是遗嘱人不希望让他人知道的。如果在保管过程中外泄,可能会造成纠纷和麻烦。委托亲友保管遗嘱,既存在遗嘱内容外泄的可能,也存在遗嘱被丢失、隐瞒、涂改、变造等可能。甚至在遗嘱人身故后,遗嘱的真实性都受到质疑。这样的案件不胜枚举。而我们律师团队,已经建立了一整套遗嘱保管的规则,并在银行长期租用保管箱,由一名主管律师专人负责,统一保管客户的遗嘱。我们的遗嘱保管服务可以确保遗嘱的安全性与保密性。
保密遗嘱保管:有的遗嘱人希望自己的遗嘱完全的保密,只有遗嘱人自己知道遗嘱的内容,即使对律师也是保密的。我们理解遗嘱人的合理希望,并为他们专门推出保密遗嘱保管的服务。遗嘱人可以自己书立遗嘱后,由遗嘱人和律师共同将遗嘱封存后,由四川遗嘱库进行保管。只有在遗嘱人确立的情况出现时,律师才会按照遗嘱人的委托,将遗嘱取出,交给遗嘱人指定的人员,如遗嘱人的亲友,也可以是受遗嘱人指定宣布、执行遗嘱的律师。当然,遗嘱人本人可以随时取出、变更、取消遗嘱。
三、遗嘱的宣布与执行
律师担任遗嘱宣布人:遗嘱人身故之后,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被得到实际的执行。首先,遗嘱应当被公布、送达和通知给相关的人员、机构。如遗嘱人的亲属、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共有人、财产管理人、财产占有人等。遗嘱人可以事先委托律师,作为遗嘱宣布人,将遗嘱公布、送达、通知给遗嘱人指定的相关人员、机构。由律师宣布遗嘱,有助于避免、减少因遗嘱引起的纠纷,并可以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遗嘱内容的解释、法律问题的解答,有助于遗嘱的顺利执行。
本站律师可接受客户的委托,作为遗嘱宣布人,完成遗嘱公布、通知、送达事务。
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指定自己的遗嘱执行人。一个遗嘱的执行,有可能简单,可以迅速完成,也可能非常复杂和困难,需要经历很长的时间。例如涉及到债权的清收,债务的偿付,股权、房产、金融资产、知识产权的财产权益等多种资产的清点、变更、分割,企业控制权的转移,继承人的寻找,以及其他可能出现的多种情况。并需要遗嘱执行人能够协调各方,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矛盾。律师作为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担任遗嘱执行人,具有多方面的优势。
本站律师可接受客户的委托,作为遗嘱执行人,完成遗嘱公布、通知、送达及执行事务。本所拥有继承法、婚姻法、公司法、侵权法、劳动法、合同法、金融法以及涉外法律事务等各方面的专业律师,而且具有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可以协同一致,解决所遇到的各方面的问题。
四、涉外继承
涉外继承:涉外继承是指在继承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涉及国外的继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继承。包括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具有外国国籍、涉及境外遗产、境外股权、境外投资等情况。
涉外继承可能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对于继承人资格、遗嘱效力、财产分配、司法管辖、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的不同的规定和法律冲突,具有相当的复杂性。
本所有数名精通外语,了解美欧法律的涉外专业律师,并和美国、欧洲等地律师事务所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可以为当事人处理各种涉外法律事务。
五、遗产信托与遗产基金规划
遗产信托规划:随着个人财富的日益增加,有关遗产继承的一些新问题也出现了:一是因财产的继承而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二是遗产的被继承人怎样才能确保自己的财产死后按自己的意愿运用,怎样才能确保遗产继承人不会因缺乏管理能力或者任意挥霍而使遗产流失;三是如何保证在遗产的被继承人突然身故或丧失民事能力的情况下遗产还能得到有效的管理;四是如何面对即将开征的赠与税和遗产继承税。而设立遗产信托,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所谓遗嘱信托,是指遗嘱人将自己的财产权转移至受托人名下,由受托人按立遗嘱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遗产基金计划:以遗产设立基金,多用于公益事业,可以造福社会,流芳千古。例如著名的诺贝尔奖,即是瑞典化学家、工程师、发明家阿尔弗雷德·伯纳德·诺贝尔通过立下遗嘱,以自己的巨额遗产设立的奖励基金。而2002年去世的美国记者保罗·拜尔兹,用他生前的全部财产建立了保罗·拜尔兹奖学金基金会,专门用来捐助中国生活贫困的大学生。目前,亦有不少的中国富翁以自己的财产设立了多项基金。通过订立遗嘱,以遗产设立基金,继续自己未竟的事业和理想,必将成为更多公民的选择。
我所律师曾经为多项信托项目、基金项目的设立、管理、运营担任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经验。可以为客户设立遗产信托项目、遗产基金项目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