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何为婚姻无效,“亲上加亲”无效?“一方失踪”无效?“嫁精神病”无效?
法律规定婚姻无效有四种情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只有合法成立的婚姻才能产生婚姻的效力。我国对婚姻的成立均规定了相应的法定条件,即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为使婚姻完全有效,当事人本身必须具备的条件。如男女双方合意,达到法定婚龄,无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双方之间无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其他法定障碍等。在当事人自身具备了结婚条件后,当事人仍须履行一定的法律形式。结婚方式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被法律认可,婚姻效力才为法律所承认,即结婚的形式要件。我国采用登记制。对当事人违反结婚要件所形成的违法婚姻,对违法情况严重必须使其归于消灭的,规定为无效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不到法定婚龄。
对于重婚导致婚姻无效,怎么处理?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王先生与朱女士1994年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2008年,王先生在外地与刘女士领取了结婚证,并在一起生活。对于王先生与刘女士的婚姻问题,肯定属于无效婚姻。那么谁有权申请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呢?根据婚姻法规定,有权申请宣告他们婚姻无效的,除了他们本人以外,他们的近亲属也有权申请宣告他们婚姻无效。近亲属的范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些人只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先生和刘女士的婚姻无效。除了这些人有权申请宣告王先生与刘女士的婚姻无效外,其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也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俩的婚姻无效。
律师点评:婚姻无效的情况比较复杂,婚姻法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司法解释对于有权申请宣告当事人婚姻无效的主体作出了规定,同时也对涉及到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分别进行处理。
二、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关系的处理?
王先生与刘女士“结婚”后,生育了一女,并且购置了房产,创办了企业。他们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到的财产又如何处理呢?对于婚姻被宣告无效后,说明他们当初的婚姻是违法的。那么他们共同购置的财产,创办的企业,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处理。首先要分清哪些是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可由双方协商处理;如协商不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但要考虑到赠与的目的性和正当性,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利益);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购置的房产可按共有财产处理,或折价归一方所有,对另一方给予合理补偿。对于企业可以进行拆价,或归一方所有,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或折成股份,按股份形式经营,分配利润;也可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理,分配利益。
律师点评:无效婚姻的财产状况比较复杂,处理起来也因案而异。能够协商处理的最好,不能协商处理的,就要先查明财产的性质,才能确定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对于确定为共同财产的,处理时也要考虑财产的实际占有管理情况,要能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当然,处理时也要考虑合法婚姻的配偶及其子女的合法利益。
三、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王先生与刘女士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对于双方生育的女儿如何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女儿仍是双方的女儿,双方均有抚养的义务。具体如何抚养,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处理的,根据女儿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利于子女的成养原则,确定由一方与女儿共同生活,另一方承担部分或全部生活费用。
律师点评: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不论父母的婚姻是否合法,子女均应受到法律保护,在父母的婚姻关系中,子女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受到歧视。
对于登记机关登记错误导致婚姻无效,怎么处理?
根据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结婚的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结婚的积极条件包括: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结婚的消极条件,也就是禁止结婚的情形: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果当事人采取欺骗的方式,冒充他人进行结婚登记或者采取虚报年龄、隐瞒双方近亲关系等,取得了结婚登记,这样的结婚登记,因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要求而属无效婚姻。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解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子女抚养问题怎么处理?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父母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首先由父母双方协商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如果无法通过协商来解决,就需要通过当地的民间调解组织、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来进行调解处理;不能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就有必要进行诉讼了。对于子女问题处理的原则就是“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原则,也就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具体处理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处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特殊情况下,可随父方生活;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主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来处理;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对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专家结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婚姻关系影响到每一人,婚姻不仅是夫妻两个人的事,还涉及双方的父母、子女,甚至影响到兄弟姐妹、近亲属;不仅涉及双方的人身关系,还要涉及到财产关系。每个人都应慎重对待婚姻关系,牢固树立婚姻法律意识,结婚离婚绝不是儿戏!要求结婚的男女,除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姻登记;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必须慎重考虑离婚将带来的一系列后果,财产如何分割处置、子女如何抚养、对社会将造成的不良影响等。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每个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问题活动,不按照法律规定处理问题,必将得到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