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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怒诉“小三”返还财产获法院支持

 香港的何女士发现丈夫在内地找“小三”还送钱又送车,3年合计赠与财产150多万元。为此,何女士把“小三”告上法庭,认为丈夫赠与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其利益遭损,请求法院确认赠与无效,要求“小三”返还全部受赠财产。法院一审认为,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判决支持了何女士的诉求。

何女士与丈夫蒋某结婚二十年,由于工作的原因,蒋某需要经常来往香港和广东的东莞市。2010年4月份开始,蒋某在东莞认识了当时仅20出头的女子谢某,两人很快开始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

2013年7月份,何女士发现蒋某与谢某之间有情人关系,并查账发现,2012年9月份至2013年8月份,蒋某先后十余次通过银行转账给谢某合计102万余元,还通过银行转账付款48万余元,给谢某购买了一台奔驰牌轿车。

何女士认为,丈夫和谢某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婚姻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严重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遂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丈夫与谢某之间的财产赠与合同无效,谢某返还受赠的财产156万余元。

庭审时,被告谢某辩称,蒋某转账到其名下账户合计仅有102万余元,不知何女士诉求的156万元从何而来,其中有50万元是因蒋某在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的,事后通过转账归还给她的。即使何女士有请求权,蒋某赠送的财产应当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并且应认定各占50%,自己也只需返还赠送财产的50%。

谢某委屈地表示,蒋某在跟她交往的时候,自称已经离婚且希望与她结婚。直至收到法庭的传票后,她才知道蒋某在香港已有配偶。她将最美好的青春托付给了他,在本案中她也是一名受害者,依法理应得到一定的补偿。

法院一审认为,对于蒋某向谢某转账102万余元及代为支付驰轿车款48万余元的行为应为赠与行为。虽然谢某辩称蒋某向其转账的102万元其中有50多万元属于借款,但是并未能举证证明蒋某曾经向其借款50多万元,并且亦未能证明其存在合理的收入来源可以出借。在谢某未能举证其获得上述款项存在其他正当理由前提下,法院认定系蒋某赠与谢某,赠与款项的数额为151万余元。

法院指出,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据此,东莞第三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蒋某未经何女士同意,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谢某,损害了何女士的合法权益,依法无效。据此,判决谢某返还其受赠的15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