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老年人再婚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的主要原因
(一)择偶动机的功利性强。有些丧偶老年人再婚时动机不纯,有的急于解决住房,有的为了改善经济条件,更有些单纯为了有人照料生活,单纯基于感情再婚的较少。这就使本来十分脆弱的婚姻在各种困难面前更加不堪一击,矛盾更易激化。
(二)财产所有权的不确定性。我国没有一个明确的遗产管理制度,也没有一个确定被继承人遗产状况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一旦隐匿或转移遗产,必将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这也是目前我国继承纠纷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
(三)遗产继承主体的复杂性。丧偶老年人的再婚家庭中,不仅涉及初婚关系中的继承主体,而且涉及再婚关系中的继承主体,继承主体关系相对复杂,这也是易产生矛盾的重要原因。
(四)老年人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没有订立遗嘱的意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人都没有订立遗嘱的意识,甚至不愿订立遗嘱。由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也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融合,权属难以界定。而当再婚夫妻一方死亡且未留有遗嘱时,另一方就容易与继子女上演遗产争夺大战。
(五)为规避一些现实问题,丧偶老年人无奈选择同居的不在少数。老年人再婚涉及复杂的人情、社会因素,阻力较大,一些丧偶老年人为缓和家庭矛盾、避免经济纠纷,无奈作出妥协,选择同居。但共同生活时间长了,经济问题就不可避免会遇到。然而同居并不受法律保护,当同居一方死亡时,另一方受到的伤害可能会更大,遗产争夺矛盾可能更易激化。
(六)有些老人订立遗嘱时未考虑到具体执行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丧偶老年人再婚时,儿女一般也都成家立业,婚前财产也较多,很多老年人处于对自己一方儿女利益的考虑,会订立遗嘱。但由于他们法律知识较少,未考虑到遗嘱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不少老年人甚至将再婚夫妻的共同财产视为个人财产自行分配给子女,严重侵害了再婚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当订立遗嘱一方死亡时,再婚婚姻的另一方往往因为遗嘱对其利益的侵害,引发与继子女的遗产纠纷。
丧偶老年人再婚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随着老我国龄化趋势的加深,老年人再婚的养老意义远深于婚姻意义,从“情感诉求”到“养老需求”,老年人再婚的社会需求量越来越大,随之带来的遗产继承纠纷数量也逐年增多。
(二)案件取证比较困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融合,婚前财产也会部分融入婚后生活难以区分。而婚姻关系不同于其他合同关系,基于其特殊性,当事人不注重有关证据的保留,很多事实都难以举证。
(三)继承关系主体复杂。在初婚家庭中,家庭成员关系简单,继承发生时,一般涉及的继承主体关系也比较简单。而在老年人的再婚家庭中,不仅涉及初婚关系中的继承主体,而且涉及再婚关系中的继承主体,加之双方各自的子女一般都成年各组家庭,继承主体关系相对复杂。
(四)涉及的财产关系多样性。因为再婚者的家庭成员关系复杂,导致财产构成也具有多样性,尤其老年人丧偶再婚者这一问题更为突出。基于一些传统,往往因为再婚者还健在,其原配偶死亡后并不进行财产分割。况且该类案件既涉及再婚前财产关系,也涉及到再婚后财产关系,财产产权相当复杂,而当再婚夫妻一方死亡时,遗产继承问题往往成为重组家庭产生纠纷的导火索,如何避免类似遗产纠纷的产生也是我们探求的关键。
(五)调解结案难度较大。丧偶老年人再婚后,当再婚夫妻一方死亡时,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往往会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结怨难解,调解结案率较低。
(六)处理不慎易影响老年人的生活和社会稳定。由于证据欠缺等原因,有可能导致实体不公,甚至导致老年人居无定所,影响老年人生活。另一方面,由于此类纠纷案件继承主体关系复杂,处理不慎将影响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