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离我们有多远
王怡
【关键词】财产权,法定继承
【全文】
王怡
报载四川某乡村一位92岁高寿的董奶奶,状告她的16位孙子孙女,要求得到赡养。董奶奶有四个子女,尚有一子一女健在,但均已高龄,丧失了劳动能力。法庭判决16位被告每人每年须向祖母提供数十斤面粉和几十元不等的生活费。但判决生效后,孙辈们相互推诿,认为各自能力有限,赡养父母理所应当,赡养平日极少接触的祖母则未免强人所难了。于是当地法院在3月间挨家挨户执行此案,总算为董奶奶收取了今年的钱粮。
或者又说人情冷淡,在缺乏保险制度和任何农村社会保障的局面下,数目字的管理不足,则以道德人伦的强化来敷衍经济与财产秩序。那是没有法子的替代。道德是一个健康社会免不了的软环境,然而法治下的道德若想渐行渐远,而不是在困窘的生活之中轻易冷淡下去,那么这个道德就必须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要一种“以权利为基础的道德”,而非以义务为基础的道德。所以这件事我还是不谈道德,只谈财产权。
前不久关于二奶受遗赠一案我已有过评论,落脚也在乎财产权的脆弱。最近有学者说此案与私有财产权无关,因为遗产并没有被没收,而是给了被继承人的妻子(乔新生,南方周末5月2日)。所以私有财产权还是私有,谈不上保护不力。此中逻辑实在大谬。把A的财产拿过来给了B,A的私有变成了B的私有,这就是对财产权明晃晃的剥夺。对被剥夺的人而言,管它夺走后是给了国家(公有化)还是给了另一个私人。
财产权的传统需要路径去铺设,其中一个重要的路径和关口就是财产继承。改革20年以来对私有财产积累的保护到底是否不力,就看未来一二十年内必将到来的一个遗产继承高峰。二奶受遗赠案除了直接诉诸实体道德观念判案所具有的危险性,另一个重点还在于这个判决在一个即将到来的全社会遗产继承高峰之前,开了一个漠视财产权原则的先例。这个判决没有把遗产继承当作财产权的自然和当然的延伸,没有把在被继承人死后执行的遗嘱,当作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处分契约一般的去看待。
观察各国的财产制度,我们大致可以得到一个定律,凡是确立私有财产权原则越严格的国家,对财产继承的限制越少。凡是没有确立甚至反对私有财产权原则的国家,对财产继承的胡乱干涉和限制就越多。其中一个重要的限制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所以前苏联和迄今为止的中国,就是全世界法定继承人范围最窄的国家。不允许或者限制财产权在私人之间根据血缘关系而发生归属的转移,是私有财产权制度受到藐视的一个重要体现。我国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和“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第二顺序)”。换言之,如果不算连续的代位继承(事实上非常罕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仅仅局限在二等亲属以内(罗马法对于亲等的计算,由自身向上推到双方的共同祖先,再从共同祖先向下推到须计算亲等的另一方为止。间隔一代为一等,如父母和子女为一等亲,祖父和兄弟姐妹为二等亲)。
这与欧美各国至少将六等亲以内的亲属列为法定继承人相比,我们对私有财产权的人身性(也就是私有性)的尊重,实在低得不能再低。如果财产权人去世时无法定继承人又没有留下遗嘱,财产便要收归国有,化作公有产权。从财产界定的效果上说,多半就把财产好端端的从高效用的配置状态变成了低效用的配置状态。以舅甥为例,在近亲属间关系算是非同一般的,民间至今还有“见舅如见娘”之说。但在财产的权利归属上,这等关系却也竞争不过政府。如果我们需要为一项财产重新厘定产权,难道不应该将财产权界定给离它最近的那个人吗?舅舅或外甥与这笔财产的关系不亲近,倒是政府和这笔财产亲近?这就叫做“舅亲甥亲不如国家亲”了。
熟读西方文学的读者,一定记得陀思妥耶夫斯基笔下的“白痴”——梅什金公爵,或者爱上了罗切斯特的简爱小姐。这两位都曾意外的继承了一笔遗产,从而改变了人物的遭遇。这样的事在20年前的中国不可能,因为没有私有财产足够的积累。放在20年后的今天乃至遗产继承高峰的明天(由于我国长期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政府与死者二等亲以外的亲属争夺遗产的可能性将会较大),由于法律的限制,仍然还是不可能的天方夜谭。
一个人情冷淡的社会恰恰是不尊重财产权的社会,一个近亲属间连彼此的继承权都被法律剥夺的社会。一方面将财产的人身关系斩断,一方面又企图用道德人情来添补裂缝,就不亚于缘木求鱼的举动。
回到董奶奶的案子上,16位孙辈尤其是父母尚健在的几位,他们的不满是凭什么要我们赡养祖母?我认为光凭良心是底气不足的。权利义务总要相当才免得行之不远。赡养这一义务对应的权利有两个,一是之前的受抚养,一是将来继承遗产。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之间各自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并互有继承权。这是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权利为基础的义务和以义务为基础的权利。当然这个对等不是对于抚养和赡养的具体换算,不是抚养多少就赡养多少或者继承多少才抚养多少的斤斤计较。但它始终体现出一种现代平等化的人身关系而非三纲五常式的等级化义务。也许将来一分钱遗产也没有,但这个权利明明白白界定给了赡养者。
婚姻法并未规定父母健在时,子女对于对祖父母负有赡养义务。继承法也没有规定父母健在时,子女对祖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如果父母先于祖父母死亡,孙辈可以代位继承父母的份额)。站在世俗的角度,就算祖母当初没有抚养过自己,赡养年迈无依的祖母也是做孙辈的一种本分。但这仅仅出于个人的担当。如果法律一方面拼命缩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也就等于缩小私有财产权的范围),一方面又在道德的名义下扩大近亲属的赡养义务,顺水推舟说那就是你的义务。两方面就显得极不相当了。这样的法律在财产权制度上就不仅缺乏效率,在我看来更加缺乏道德。
最近“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公布了民法典继承一编的专家建议稿。其中将“四亲等以内的亲属”列为了第三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这就说被继承人的叔、伯、姨、姑、表兄堂妹和孙辈重孙辈,都被赋予了法定的继承权。但这一立法建议是否会被接纳尚未可知,加上民法典出台的遥遥无期,要成为简爱和梅什金,从国家手中将叔叔的遗产抢过来,还要善于等待。
张五常曾认为公有财产权是一个值得怀疑的概念。我们判断公有财产权是否取之有道,全在于私有财产权原则的确立和制度的完善。《吕氏春秋》中讲天地日月能够泽被万物是因为它的“无私”,所以人类社会要“去私”。这集中代表了以道德弥补法治不足而带来的文化偏见。然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缺乏清晰而刚健的私有财产权界定,“公有财产权”究竟从何而来,就的确显得浑身可疑。
归根到底,国家离个人的财产有多近,继承权离我们就有多远。
王怡/2002-05-08于包家巷
文件提供:law.chinalawinfo.com 北大法宝-《中国法律检索系统》Tel:010-82668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