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和遗赠,或者遗嘱和遗赠无效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一种继承形式。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对遗产继承顺序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遗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的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具体包括:(1)公民的合法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三、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四、遗嘱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4)录音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五、遗嘱继承(即遗产的自由处分)充分体现了国家是尊重和保护每一个公民合法的私人财产的,而法定继承是基于婚姻和血缘关系由法律直接对继承人、继承顺序、分配份额作出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