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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继承顺序的立法建议

完善我国继承顺序的立法建议

  我国继承法确立了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继承顺序,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为第一继承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为第二继承顺序。

  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继承顺序基本上符合当今世界继承立法简化继承顺序、缩小继承人范围的大趋势。但是,也有明显的缺陷。第一,将孙子女排除在第二顺序之外,只赋予其在父母先于祖父母去世的情况下,孙子女才能代替其父或母的继承地位而继承,即代位继承。显然这是不够的。因为无论从孙子女与祖父母的血亲关系来看,还是从其法定的抚养关系来看,孙子女均应当成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因此,著者认为,在制定民法典或修订继承法时,应当赋予孙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地位而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即享有本位继承权。只有当其父或母先于祖父或祖母去世的情况下才以代位继承人的资格去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即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进入代位继承。

  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具体的立法建议:

  (1),确认孙子女对祖父母的本位继承权。因为孙子女是祖父母的第三代直系晚辈血亲,孙子女与祖父母之间的关系非常亲密,仅次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而且相互之间有着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在现实生活中,祖父母照看孙子女的极为普遍,理应赋予孙子女对祖父母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地位,将孙子女列入本位继承人的范围。

  有一种意见认为,有了孙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就可以保证孙子女的利益,不必再规定孙子女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因为代位继承权并不能取代本位继承权,二者不能混淆。当孙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即使其父亲或母亲先于其祖父母亲去世,孙子女也不能取得其父或其母原本应当继承的那份遗产。其道理很简单,其父或其母的继承地位已经丧失,孙子女已经陷入无位可代的境地。如果我国修订继承法能确认孙子女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孙子女则可基于本位继承的资格去继承祖父母的原本属于其父或其母应当继承的那份遗产,即使其父或其母已经放弃或丧失了继承权,亦可在所不问。

  (2)确认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三年以上的,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人的继承权,且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如,死者生前扶养的孤儿、残疾人、孤寡老人以及其他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相互关照且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人或对其家产有重要贡献的人。此类人员与被继承人不一定有血亲关系,但根据抚养关系作为取得继承权的根据之一,可以将他(她)们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赋予其继承人的地位,享有继承权。此点,不仅有大量的外国立法例可资借鉴,而且在我国也出现了好多非血亲关系而相互扶养的现象,这是一种正在形成中的社会美德,应当在我国继承法上有所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