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实践中办理遗嘱公证我们主要依据《继承法》、《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和《遗嘱公证细则》。本文主要对《遗嘱公证细则》结合公证实践,就遗嘱公司应注意的相关问题作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遗嘱公证《继承法》公证实践
作者简介:孙波、门庆姝,通化市山城公证处三级公证员。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269-01
遗嘱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立遗嘱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立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一、《遗嘱公证细则》第四条规定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根据这一公证管辖,遗嘱公证在若干个公证处均可办理。对于如何
确定哪一遗嘱公证是生效的遗嘱公证的问题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直接采用本公证处办理的遗嘱公证,根据其提供的遗嘱公证书原件、身份证明、死亡证明、关系证明就可以办理。是遗嘱公证,先后时间不同公证处办理,如果按照告知内容办理变更或撤消应到第一个公证处办理变更或撤消,应以第一个遗嘱公证为准,后一个遗嘱公证就是无效的。虽然可以以这个理由答复当事人,但是我认为并不严谨,只有从源头上杜绝或者说从公证管辖上加以确定,规定只有住所地公证处才有公证管辖权,才能真正做到公证的权威和无可质疑。
第二,根据司法部颁布的遗嘱继承权公证书的内容,需要全部继承人到场核实确认,是否对该遗嘱公证的内容有异议,如无
异议,就可以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如有异议那么该遗嘱继承权公证书能否依据遗嘱公证做出,又存在争论,或是直接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那么遗嘱公证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遗嘱人的遗愿并没有通过遗嘱公证的形式实现。
二、《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第一,遗嘱人未在实际工作中,如果立遗嘱人确实有困难不能亲自书写遗嘱原稿,那么其可以找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其一
根据立遗嘱人的口述为其代书,另一个可以作为见证人。之所以要求遗嘱人提供原稿是因为原稿的形成带有遗嘱人自由意志的痕迹,无论是逻辑思维还是语言表述都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和个体特点,不像我们公证员为其打印的遗嘱或是为其代书的遗嘱通常无意识地使用了法言法语,而且格式雷同。
第二,公证员应询问遗嘱人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我认为在受理接待遗嘱人时就应该强烈建议其提供一个没有利害关系的
遗嘱执行人,理由有二:1.遗嘱执行人往往是遗嘱人特别信任而且是遗嘱人主动找到为其做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全程参与并耳闻目睹了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的全部过程,对遗嘱人立遗嘱的真实意愿最了解,并且在遗嘱书上签字,遗嘱人死亡后将来协助受益人继承遗产,有助与遗嘱人遗愿的实现。
2.遗嘱执行人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公证员的证人,因为遗嘱公证是在公证员、遗嘱人、遗嘱执行人三者的参与下共同完成的,公证员询问遗嘱人的全部过程遗嘱执行人都亲身经历了,对其精神状况和办证目的都可以见证。
三、《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四条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遗嘱,应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我在公证实践中不会为遗嘱人代书,因为公证员的法律地位本身就是中立和超然的,如果公证员为其代书我个人认为不是很妥当,虽然不能把代书和时下的代言相提并论,但是公证员一旦充当代书的角色,他的中立性就会受到质疑,基于此理由和以上阐述第四点第1 项内容我认为尽量不要为其代书。
四、《公证遗嘱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两个以上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公证处应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
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消及生效条件。对于夫妻共同设立遗嘱的,无论是《细则》要求还是我们在公证实践中,都建议当事人分别设立遗嘱,如果当事人强烈要求一起设立遗嘱,必须在谈话笔录中明确告知共同设立遗嘱的利弊得失,理由有二:一是遗嘱的生效问题。在遗嘱中约定双方均去世后将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之一,遗嘱的生效时间是双方均去世后,如果一方死亡,另一方还健在,其他合法继承人只要有人提出继承析产问题,依据《继承法》规定,就可以继承析产,但此时该遗嘱尚未生效,因此无法保障受益人权益,也无法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二是共同遗嘱还存在保密问题。一方死亡后,就要公开遗嘱内容,而另一方还健在,遗嘱不宜公开,需要公开而又不能公开,影响了遗嘱的执行及效力。
五、《公证遗嘱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公证人员对遗嘱人属于年老体弱、危重伤病人、聋哑盲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录像。这里我主要说一下聋哑盲人立遗嘱的看法,因为他们属于特殊的社会群体,为他们办理公证不仅需要录音或录像,而且还应该有一个懂盲文或手语的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对当事人以盲文或手语做遗嘱的意思表示与以汉语形成的遗嘱的意思表示做同一性认定,因为公证员一般是不懂手语或盲文的,公证员根本无从认定其意思表示。如果仅依靠公证员个人主观判断或推断盲聋哑人的意思表示,是很冒险的,在法律上很难得到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