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河
一、未成年人的法律界定及法律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是指未达到法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人,依据民法通则第"" 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第"" 条第! 款又有补充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体地讲未成年人包括不满十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或经其同意行使,同时,依据民法通则第"# 条的规定,监护人只能积极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就是说在办理未成年人参与继承的公证工作中,做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代替和允许被监护人声明放弃继承权。
二、办理未成年人在不动产共同继承中应注意的问题
未成年人继承从法律形式上大体分为两种形式,一是遗嘱继承,另一是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又包含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从遗产标地物分,有货币、有价证券、动产实物和不动产继承等;从继承人的数量上分,包括一人继承和数人的共同继承。遗嘱继承一般继承人单一,和一人继承一样,遗款、有价证券继承标的物易于分割,办证过程中均较为简单,容易办理。
在实践中,较为复杂的是未成年人继承出现在继承权利人为多数人的法定继承中,包括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不动产继承。例如,未成年人继承在代位继承中可能会与叔伯姨舅共同成为继承权利人参与继承,实践中还有很多是在父母离异后一方死亡的遗产继承中,未成年人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甚至是包括父或母的再婚配偶共同成为继承权利人参与继承,这时已不可能象简单的共同与父或母的同时继承的共同继承,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共同成为产权继承人。在这种当事人之间关系较为复杂,同时做为前面述及的未成年人无论遗产所占份额多少均不能表示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达成协议对不动产评估作价继承是一种必然的选择,这是一种较
为复杂的继承权公证,在具体办证过程中,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均已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这时要依据民法通则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由同顺序中的亲属达成监护协议,确定监护人,此监护协议应在公证员面前签字,最好办理公证。
2、 对遗产标的物———不动产评估作价。继承权利人达成遗产分割协议书,在此阶段实际办证工作中,应注意两点:(1)提醒申办继承公证当事人到不动产产权评估部门对遗产继承标的物进行评估,因为这是保证公证文书质量,同时也是保护未成年继承人利益的最佳方法;当然,如果继承人之间关系比较亲善,自愿共同确定遗产价值达成折价继承协议,在有利于未成年继承人利益的前提下也是可以的。
(2) 遗产继承协议书应当由全体继承权利人共同签署。如果有一个或数个继承权利人对遗产自愿表示放弃继承权的情况,此时应注意放弃权利人的“法定应得份额应等分给其他继承权利人。”
3、 注意审查当事人继承协议的内容,避免出现继承权利人在对遗产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同时又将自己应继承的份额赠与其他继承权利人的内容。因为赠与是指财产所有人将其个人财产无偿赠送给他人的法律行为,那么,遗产继承权能否视为所有权进行赠与呢# 这就涉及到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界定,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条规:“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准;对法律另有规定的——— “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在国务院%&’" 年%!月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也有具体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所有权的转移以变更登记为准”。因此说继承权与所有权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继承权在产权管理部门确权登记之前是不能赠与的。
4、 公证处在办理未成年人参与的较为复杂的共同继承公证中应当出具两份公证书。一份是对由未成年人监护人与其他继承权利人签署的遗产继承协议书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书,这是对继承当事人继承活动和全过程最直观的反映,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另一份是为由当事人协议确定的不动产实物继承人出具不动产继承权公证,这是当事人下一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所必需的。
5、 未成年人参与继承公证书中应含要素。在有未成年人参与的继承公证书中,除应当包括一般继承公证书应含要素外,还应包括:(1)未成年人成为实体继承权公证书中的继承人时,在公证书中应加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基本情况及称谓关系。(2)属于转继承或代位继承的要注明与被继承人的称谓关系以及这种继承产生的原因和法律依据。(3)在未成年人参与不动产继承并达成折价继承协议,同时退出实物继承的,此时在实物继承公证书中应注明其监护人与其他继承人自愿达成继承协议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