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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公证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管辖

 

丘先生:我是香港人,长年居住在南海,最近我在南海购买了商品房一套,为了保护双方的权益,我要求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但开发商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地点改为广州市,以合同签订地在广州市为由,建议我到广州市的公证处办理,请问这合法吗?

  公证员:不合法。我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公证,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专属管辖。你办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所涉及的不动产在南海,故只能由佛山市南海区公证处管辖。以合同签订地在广州市为由到广州市的公证处办理公证是违反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