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法律服务协议
遗嘱执行法律服务协议
甲方: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发证机关: ,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
乙方: 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就乙方为甲方遗嘱的订立、保管、公布和执行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遗嘱执行法律服务协议。
第一条 乙方法律服务的方式及目的:
(一)为甲方提供有关遗产继承的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协助甲方办理公证遗嘱;
(二)收取甲方已办理的公证遗嘱并采取遗嘱档案签封措施,确保甲方遗嘱法律文件的安全、保密;
(三)采取定期联络的方式,尽可能使甲方得到及时的后续法律服务以及甲方的遗嘱得到及时的公布和执行;
(四)在甲方身故后依约及时公布和执行遗嘱。如甲方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或其它遗产利害关系人产生继承纠纷或遗产争议时,采取调解、诉讼等合法方式依法维护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五)因办理遗产继承、处置遗产争议之需要,依法向人民法院、公证机构、其它政府机构、部门或其它与甲方遗产或继承有利害关系的人出示本协议、相关授权文件并启封和公布封存之甲方公证遗嘱。
第二条 遗嘱的订立:
(一)经甲方指定,乙方同意并指派 律师为甲方提供有关遗产继承的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协助甲方办理公证遗嘱,并同时作为甲方指定的遗嘱执行人:
1.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发证机关;
律师执业证号: ,发证机关;
律师资格证号: ,发证机关;
(二)乙方指派律师协助甲方办理公证遗嘱时提供的法律咨询、法律建议,以及有关遗嘱形式和内容的建议,仅供甲方参考。甲方有权自主决定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并按公证机关的要求、形式、程序办理公证遗嘱。
甲方应当对其所立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自行负责;
(三)乙方的指派律师不得作为甲方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
(四)甲方所立遗嘱应当包含下列条款:“本人指定 律师事务所 律师为本人的遗嘱执行人。本人与 律师事务所20xx年xx月xx日签订的《遗嘱执行法律服务协议》作为本遗嘱的附件,协议中有关遗嘱执行人的指定(包括委托变更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遗嘱执行法律服务费用的支付等有关遗嘱执行的条款,视为本遗嘱的有效组成部分”;
(五)为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继承纠纷,乙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甲方订立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过程制作和保存音像资料;
第三条 委托执行的变更
出现下列情况时,甲方选择按照下列第 项办理;
①在甲方去世前,遗嘱的保管过程中或遗嘱的公布和执行程序开始后,如甲方指定的上述遗嘱执行人业已调离乙方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乙方认为其不宜继续作为甲方遗嘱执行人的,乙方可以另行指派本单位的其他律师作为甲方的遗嘱执行人。乙方的该项指派视为受甲方委托对遗嘱执行人的变更指定,并自乙方作出书面指派决定时生效;
②在甲方去世前,遗嘱的保管过程中或遗嘱的公布和执行程序开始后原甲方指定,乙方同意指派的律师调离乙方单位或乙方单位解散、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中指定的该律师继续担任甲方的遗嘱保管人、执行人身份和义务。本协议中指定的律师如发生上述情况时,应及时通报甲方并书面说明情况,该指定律师并应在调入新的工作单位后(特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律师行业、协会相关规定办理完毕律师事务所转所手续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的工作单位与甲方续签遗嘱保管和执行协议,新协议条款内容应尽量与本协议保持一致,如指定律师新调入的工作单位提出补交或新增遗嘱保管、执行费用或管理费用的,由指定律师个人承担,指定律师不得向甲方增收任何本协议约定之外的费用。
③甲方选择按上述第②项办理的,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协议自本协议指定律师向乙方提出转所或调出申请,乙方同意指定律师转所或调出申请之日起即自行解除,乙方因本协议承担之义务或责任同时予以解除和终止。自解除乙方本协议约定义务和责任之日起至指定律师通过新的工作单位与甲方续约之前的这段期间,甲方封存遗嘱灭失、毁损等风险或责任由该指定律师个人承担,与乙方无关。
第四条 遗嘱档案的签封和保管:
(一)甲方与甲方指定、乙方同意指派的律师应当共同将下列文件置于档案袋中并予签封:
1. 公证遗嘱正本一式一份,副本一式二份,副本为公证遗嘱正本复印件,甲方应在复印件上签名、按指印并注明与正本核对无误等字样,同时签署制作日期;
2.遗嘱执行法律服务协议正本一份;
3.接谈笔录一份;
4.其他:
(二)签封时,甲方、甲方指定并乙方同意指派的律师、乙方档案管理人员应同时在场,签封档案袋应注明签封的文件名称、件数、签封日期、委托人身份等信息,甲方在签封档案袋及封条上签名、按指印,甲方指定并乙方同意指派的律师签名、按指印,乙方加盖公章。
(三)遗嘱档案签封后交由乙方编号、登记并保存。甲方如选择第三条第②、③选项的,乙方也可将签封档案交由甲方指定律师保存;
(四)签封遗嘱档案由乙方档案管理员或本协议指定律师保存的,应做到专人负责,非经本协议约定或法定程序,该遗嘱档案不得对任何第三人公开。
第五条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一)甲方可以变更(重新订立或补充订立)公证遗嘱。甲方变更公证遗嘱的,甲方应在办理变更公证遗嘱手续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或指定律师,是否重新签订遗嘱保管、执行协议的,由甲方与乙方或指定律师另行商议。无论甲方是否通知乙方或指定律师变更公证遗嘱的,本协议自甲方办理完毕公证遗嘱变更之日起即自行失效,本遗嘱管理法律服务协议以及乙方或指定律师对遗嘱档案的保管、执行义务同时终止。甲方指定并乙方同意指派的律师乙方或指定律师在得知甲方变更公证遗嘱的情况后,可将签封档案归还甲方。
(二)甲方如办理公证遗嘱撤销的,应当向乙方发送书面通知。自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时起,本遗嘱管理法律服务协议以及乙方或指定律师对遗嘱档案的保管、执行义务同时终止。甲方未发出书面通知的,自甲方办理完毕公证遗嘱撤销手续之日起,即视为甲方自动解除本协议的履行,本遗嘱管理法律服务协议以及乙方或指定律师对遗嘱档案的保管、执行义务同时终止。
(三)甲方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的,乙方已收取的本协议项下费用不予退还。
第六条 日常联络:
(一)甲方本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以及乙方的档案管理员、本协议指定律师为双方的日常联络人。
甲方应当将其日常联络人的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在乙方登记;乙方应当将其填制的包括档案号、档案管理员、指定律师的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的联络卡片交与甲方。
甲、乙双方的日常联络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二)除双方另有约定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外,乙方档案管理员或本协议指定律师应当自本协议签订生效后每间隔三个月,以电话、信函或其他简便方式与乙方日常联络人联络一次,并登记备案。
如乙方档案管理员或本协议指定律师采取上述简便方式无法与甲方日常联络人取得联络的,乙方档案管理员或本协议指定律师可以选择登门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联络,但由此增加支出的联络费用应当由甲方即时付清;
(三)甲方应当指定其近亲属或其他关系较亲近的人,及时将甲方病重或去世的消息通知乙方。
第七条 遗嘱档案的开启和公布:
(一)乙方或本协议律师在确认甲方去世后,乙方应当指派作为遗嘱执行人的律师及时组织遗嘱档案的开启和公布,并制作纪录;
(二)经甲方指定,乙方或本协议指定律师应当邀请下列甲方指定人员参加遗嘱档案的开启和公布:
1.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2.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3.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4.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5.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三)乙方或本协议指定律师应当按照上述联系电话或联系地址,采用电话或信函的方式通知甲方的上述指定人员参加遗嘱档案的开启和公布。
乙方或本协议指定律师按照上述联系电话、地址无法通知到,或甲方上述指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的,不影响遗嘱档案的开启和公布;
(四)公证遗嘱档案开启和公布后,乙方或本协议指定律师除保留遗嘱副本归乙方存档备查外,正本遗嘱交给上述指定人员中的第 位◇◇◇持有。如其未到场参加遗嘱档案的开启和公布,可以随时到乙方领取。
遗嘱档案开启和公布后,乙方留存的遗嘱副本及其他相关文件对遗嘱利害关系人开放查阅;
(五)如无特殊情形,乙方或本协议指定律师最迟应当在确认甲方去世后的60日内完成遗嘱档案的开启和公布。
第八条 遗嘱的执行:
(一)遗嘱档案开启和公布后,作为遗嘱执行人的乙方或本协议指定律师应当按照甲方遗嘱内容和法律的规定,及时确定遗嘱执行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作为遗嘱执行人的乙方指派律师或本协议指定律师,以执行遗嘱的必要为限,享有并应当善意行使下列权利和承担下列义务:
1.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法定继承人,公布遗嘱内容;
3.清理遗产;
4.管理遗产;
5.诉讼代理;
6.依法清理和处置债权债务;
7.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
8.善意和必要的委托、转委托;
9.按照遗嘱及法律规定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10.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的其他法定的或随附的权利、义务;
(四)乙方或本协议指定律师进行遗产管理、遗嘱执行的费用,在甲方的遗产中优先支付,该费用也可由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代为支付。因遗嘱、遗产、继承等原因产生的争议解决费用,包括人民法院、调解组织、其他可能政府机构或部门收取的诉讼、调解、税收费用等成本支出在遗产中优先支付;
(五)乙方对于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律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继承人、受遗赠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选择第三条第②③选项的,本协议指定律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继承人、受遗赠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遗嘱继承纠纷的处理:
(一)遗嘱利害关系人就遗嘱继承发生纠纷时,乙方或本协议指定律师应在合法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维护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权益.在可能采取的维权措施内,应优先采取调解措施,组成调解小组,尽可能采取调解方式化解矛盾;
(二)遗嘱利害关系人以诉讼方式解决遗嘱继承纠纷时,应任何一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请求,乙方或本协议指定律师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出示遗嘱及其他相关文件、提供音像资料或证言.
第十条 法律服务费用:
(一)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时,向乙方一次性支付遗嘱咨询、保管(包括遗嘱法律事务咨询、遗嘱保管等费用,不包括遗嘱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人清点遗产、管理遗产、移交遗产、维护遗嘱继承人权益、排出妨碍等服务费用)等法律服务费用3000元整。
(二)遗嘱执行(遗产管理)的法律服务费用,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在甲方遗产中优先收取:
甲方去世时有法定或行业遗嘱执行(遗产管理)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的,按该标准收取;甲方去世时没有法定或行业遗嘱执行(遗产管理)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的,对于涉及诉讼、仲裁的部分,按同期或最新广东省或深圳市物价局或司法局、律师协会公布的律师收费办法或标准中有关民事诉讼、仲裁法律服务收费标准收取,对于未涉及诉讼、仲裁的部分,比照同期或最新广东省或深圳市物价局或司法局、律师协会公布的律师收费办法或标准中有关民事诉讼一审法律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供的档案管理、音像制作等服务项目不另行收取法律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其他:
(一)乙方及乙方的工作人员、本协议指定律师对其知晓的甲方财产情况及遗嘱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二)甲方及其利害关系人认为乙方、本协议指定律师和档案管理员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形,在向乙方或本协议指定律师提出后未得到妥善解决的,有权向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律师协会投诉;
(三)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或本协议指定律师对甲方涉及其本人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法律事务,提供终生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和优惠的法律代理服务;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本协议指定律师三方各执一份,另置于遗嘱签封档案一份。
甲方(签字、捺印):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指定律师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