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人是执行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人,相应的,遗嘱执行人制度也是各国民法,特别是继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何人可以成为遗嘱执行人,即遗嘱执行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是该制度最为重要的法律基础。
一、遗嘱执行人的制度概述
(一)遗嘱执行人的概念及制度演进
遗嘱的执行, 是指遗嘱生效后实现遗嘱的内容所必要的行为及程序。① 遗嘱于生效后方发生执行的问题, 执行遗嘱的目的是为了实现遗嘱人在遗嘱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有权执行遗嘱的人,即为遗嘱执行人。② 遗嘱执行人是为了遗嘱执行而指定或选任的人。遗嘱执行是实现遗嘱继承的主要步骤,不仅对确保遗嘱人意志的最终实现具有决定意义, 而且对于保障遗嘱继承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各国继承立法大都专章专节地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制度。③在罗马法上, 遗嘱执行人原则上为承继遗嘱人人格的继承人;在例外的情形下,按照死后委任的方法委托继承人以外的人为遗嘱执行人, 但当时并无遗嘱执行人制度。在欧洲中世纪,遗嘱执行人只是以遗嘱人的中介人或受托人的身份而存在。遗嘱执行人是近现代民法上规定的制度。例如,《法国民法典》中以专节规定了遗嘱执行人, 该法第1025 条规定:“遗嘱得指定一名或数名遗嘱执行人。”又如《日本民法典》也专门规定了遗嘱执行人,该法第1006 条中规定:“遗嘱人可以以遗嘱指定一人或数人为遗嘱执行人,或委托第三人指定遗嘱执行人。”④ 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第和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也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制度。英国法有关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制定法是《1925 年遗产管理法》、《1981 年高等法院法》和《1925 年司法法》等, 另外加上一些判例确定的原则。⑤ 遗嘱执行人制度发展至今已日臻完善,日益成为现代继承法的重要内容。而我国现行《继承法》没有建立完备的遗嘱执行人制度,应予以完善。
(二)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
从维护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原则出发, 为尊重和保护遗嘱人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 各国法律均规定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一人或数人为遗嘱执行人,也可以委托他人指定遗嘱执行人。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都认可此种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但在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时, 国外立法例主要有两种作法,一种是由法院指定遗嘱执行人,另一种是由继承人担任遗嘱执行人。按照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遗嘱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指定遗嘱执行人, 同时对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情况如何处理也未作明确规定,应在日后的法律修订中予以完善。
(三)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是遗嘱执行人法律地位的具体体现,也是由遗嘱执行人的职责所决定的。明确规定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各国继承法的普遍做法。按照各国的立法例和民法学者的研究成果,一般认为遗嘱执行人具有如下几项权利和义务:
第一,查明遗嘱是否真实合法。这是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的首要前提,也是遗嘱执行人的首要职责。无效的遗嘱、不合法的遗嘱都不能被执行。因此,遗嘱执行人要执行遗嘱, 首先应审查遗嘱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真实、合法。遗嘱执行人审查遗嘱时,对遗嘱内容不够明确的,还需查清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符合遗嘱人意愿的解释。
第二,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制作遗产清单的目的是为了确定遗产状况, 为遗嘱的执行提供基础。制作遗产清单是正确执行遗嘱,保护继承人、受遗赠人和遗嘱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⑥ 尽管遗嘱人在遗嘱中对其财产状况一般都有具体的说明, 但一方面在遗嘱人订立遗嘱之后,所涉及遗产的状况和价值可能会发生变化;另一方面为保证遗嘱的顺利执行, 也需要查清遗产的状况,以防止遗产占有人隐匿遗产,或造成遗产的遗漏等。遗产清单的内容主要包括遗产的名称、数量、地点、价值等。
第三,管理遗产。通常认为,遗嘱执行人具有管理遗产的权利和义务。遗嘱对遗产的管理有要求的,遗嘱执行人应当按照遗嘱的要求管理遗产。遗嘱对遗产的管理没有提出要求的, 遗嘱执行人对遗产的管理以执行遗嘱的必要为限。⑦
第四,召集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遗嘱执行人有权利和义务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向其公开遗嘱内容,并对有关遗产的现有情况作出说明。
第五, 依据遗嘱内容将遗产转移给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这是实现遗嘱内容最重要的步骤,也是实现遗嘱人生前真实意思表示的关键环节。遗嘱执行人应根据遗嘱的内容向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移交财产,并协助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第六,排除遗嘱执行过程中的各种妨碍。遗嘱执行人在执行遗嘱时,任何人不得妨碍,这是遗嘱执行人顺利执行遗嘱的有力保障。若在执行遗嘱的过程中受到他人的非法干涉和妨碍, 不论此干涉和妨碍是来自于继承人还是来自于其他人, 遗嘱执行人都有权予以排除, 而且必要时有权请求法院保护其执行遗嘱的合法权利。
二、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分析
(一)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符合《继承法》相关的规定
遗嘱于遗嘱人死亡后始发生效力, 遗嘱人自然不能自行执行遗嘱,而需由他人执行。然而,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执行遗嘱,只能由特定的人执行遗嘱。有权执行遗嘱的人,即为遗嘱执行人。由于遗嘱的执行行为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 并且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遗嘱执行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未明确遗嘱执行人应具有何种行为能力,但从遗嘱执行的性质来看,遗嘱的执行属于重大且复杂的民事行为, 因此可以推断,遗嘱执行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不具有担任遗嘱执行人的资格。此外,从世界各国关于遗嘱执行人资
格的规定来看,遗嘱执行人不限于自然人,法人也可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⑧ 我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也并未将遗嘱执行人限定为自然人,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亦可担任遗嘱执行人。我国《继承法》对遗嘱执行人的资格问题未作明确规定,系我国立法早期的不完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其并未对遗嘱执行人的资格作出具体规定, 自然也没有限定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的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美琼、熊伟浩、熊萍与张凤霞、张旭、张林录、冯树义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中认为,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均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只要法律无禁止性规定, 民事主体处分自己私权利的行为就不应当受到限制。据此,为维护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及真实意愿, 公证机构可应当事人之申请作为遗嘱执行人。因而,从主体资格而言,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我国《继承法》规定认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由遗嘱人所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来执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对遗嘱人生前意志的延续。以遗嘱人信任的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 有助于更好地实现遗嘱人生前的意思表示。如若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 那么该公证机构自然可以取得遗嘱执行人的资格。意思自治原则是各国民法最基本的原则,在《继承法》进行修订时亦将体现并贯彻之, 因此, 在遗嘱人选择公证机构为遗嘱执行人时, 公证机构当然可以依据遗嘱人的上述的选择成为遗嘱人的遗嘱执行人。
(二)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与公证机构的职能一致
公证机构在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公证法》第1 条明确规定:“公证活动的目的是预防纠纷,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证制度是法定的国家证明制度,是国家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稳定社会经济、民事流转秩序,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利而设立的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 是为了日后执行遗嘱的过程中能够平等地保护各方的利益, 其根本目的亦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稳定民事流转程序。因此,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与公证机构的基本职能一致。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可以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相应的公证事项及相关事务。根据遗嘱人的指定,由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代理遗嘱人执行遗嘱,并在执行遗嘱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相关公证服务,符合我国《公证法》中关于公证机构职能范围的规定。
随着我国公证制度的日臻完善以及公证队伍的不断壮大,我国公证机构的作用也将日益显著。为了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公证机构应主动扩大公证执业范围, 自觉履行公证机构的职能。担任遗嘱执行人并在遗嘱执行过程中提供公证服务, 将是公证机构扩展公证业务范围的一次有益尝试。
(三)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的独特优势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 与其他遗嘱执行人相比具有独特的优势。因公证机构系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其作为遗嘱执行人无论在专业性、稳
定性还是责任能力上都具有一定优势。与公民或其他组织担任遗嘱执行人相比, 由公证机构担任遗嘱执行人具有以下优势:
一是公证机构具有中立的属性,不会出现利益偏袒。《公证法》第6 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是公证机构的基本行为准则。而一般公民作为遗嘱继承中的利益相关人,其很难像公证机构一样保证遗产分割的公开和公正。且由公民或其他组织担任遗嘱执行人较容易存在利益冲突,与公证机构相比,在平等保护继承人的利益上存在一定的缺陷。
二是公证机构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作为法定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财产分割及遗嘱公证方面具有丰富的操作经验,并积累了相当的专业知识,与一般的公民或组织相比,能够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特别能够应对重大、疑难案件。
三是公证机构具有稳定性。公证机构系依法设立的证明机构,与一般公民或组织相比,具有独特的稳定性。不会因出现特殊情况,而造成遗产分割的迟延。四是公证机构具备较强的责任能力,能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保障。公证机构系依法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法》中亦明确规定了公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如公证机构在担任遗嘱执行人的过程中, 因自身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公证机构应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与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相, 由公证机构担任遗嘱执行人具有以下优势:
一是公证机构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服务性机构, 能够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律师事务所为营利性机构,其提供服务时会考虑投入和产出的比例。若某一业务的收入不高,其可能不会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精力, 服务提供的质量也会受到影响。
二是公证机构更加熟悉遗嘱和被继承人的情况,有利于维护被继承人的利益。遗嘱执行通常是公证机构遗嘱公证业务的延伸和扩展, 在办理遗嘱执行业务时, 公证机构早已知悉遗嘱和被继承人的相关情况, 自然在执行遗嘱的过程中会更加便捷和有利地维护各方利益。
三是公证机构具有更加丰富的资源和信息。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和相关业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资源和信息,并可以在不同公证机构间进行相关信息的跨网查询及信息共享,这些是律师事务所不具备的, 而对于遗嘱的执行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四)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的法律意义
公证机构中立的行业形象是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的先天优势, 因此其可以成为遗嘱人信任的对象。相较于一般的公民和组织,公证机构更具稳定性,不会轻易丧失行为能力或主体资格。其作为遗嘱执行人, 有利于保证被继承人生前真实意思表示的实现,也就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遗嘱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同时将有益于保护相关债权人的正当利益, 增加遗嘱人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积极性, 同时也利于其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确定被继承人的债务范围。在遗产继承开始后,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 可以在自己的网站或其他专门网站上发布相关公告, 提醒和督促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申报债权。
随着我国社会财富的积累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 当事人对遗嘱特别是公证遗嘱的需求日益增加。在申办遗嘱公证的同时,遗嘱人对遗嘱执行人也会有一定的需求。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不仅能够满足当事人的现实需求,服务民生,同时也能够进一步提升行业本身的社会形象, 扩大行业的业务范围。
三、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的制度设计及立法建议
(一)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6 条的规定,公民可以订立遗嘱指定遗嘱执行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的产生可依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而确立。因此,在实践中,公证机构可以在公民申请办理遗嘱公证之时对其进行提示, 告知其有权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 同时告知指定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的优势。然而,我国《继承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被继承人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时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那么在此种情形下, 公证机构可否充当遗嘱执行人呢?
在梁慧星先生主编的《民法典草案》第七编中,有专节规定了遗嘱的执行, 共八个条款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制度。其中,第1880 条规定了“遗嘱执行人的确定”。该条规定扩大了我国现行《继承法》中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根据该条规定,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 也可以在遗嘱中委托第三人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不能执行遗嘱的, 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既没有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能够执行遗嘱时, 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开始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为遗嘱执行人。
考察梁慧星先生的《民法典草案》,其仍未明确在被继承人没有指定执行人的情况下, 遗嘱继承人是否可以协商指定遗嘱执行人。笔者认为, 在修订《继承法》时,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被继承人如若在遗嘱中没有指定过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可以协商确定一名遗嘱执行人, 且该遗嘱执行人不以继承人为限。这既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也是保护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利益的重要方式。这时,公证机构可以通过继承人的协商被确定为遗嘱执行人。
(二)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的具体操作流程
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的具体操作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为遗嘱继承人提供事前服务。在确认遗嘱人死亡后, 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首要任务是通知各遗嘱继承人,向其公布遗嘱内容。同时为遗嘱继承人提供前期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指导, 告知其需要准备的文件材料, 以便遗嘱继承人之后顺利办理继承权公证及其他相关手续。如若遗嘱继承人要求公证机构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后续手续,公证机构可以接受其委托。
第二,编制遗产目录,确定遗产范围。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可依据遗嘱的内容编制遗产目录,并逐一核实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是否为被继承人合法所有,然后确定遗产范围。同时,将遗产目录告知遗嘱继承人,方便遗嘱继承人之后办理继承权公证。
第三,调解纠纷,保证遗产分割的顺利进行。如果遗嘱继承人之间或者遗嘱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之间存在纠纷,公证机构可利用其自身中立的优势,召集各继承人,进行相应的调解工作,促成各继承人之间达成协议,以便遗产的分割能够顺利完成。
第四,协助遗嘱继承人分割遗产。在遗嘱继承人完成继承权公证进入遗产分割阶段后, 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帮助遗嘱继承人完成遗产的分割,并代为排除妨碍。鉴于公证机构具有丰富的办证经验和实务操作经验, 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如相关遗产是不动产,公证机构应告知当事人需准备的文件资料, 亦可陪同遗嘱继承人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以便当事人一次性完成变更登记手续。此外,公证机构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作为遗嘱继承人的受托人,代为办理相关权属证明。
第五, 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因自身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公证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该损失如果是因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过错造成,公证机构应按照《公证法》第43 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公证当事人的有效救济途径。
(三)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的立法完善依据现行法律规定, 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并无法律上的障碍。为满足社会需求,需要对《继承法》、《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修订和制度完善。首先,在《继承法》中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也可以委托他人指定遗嘱执行人;在遗嘱人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时,各继承人可以协商确定遗嘱执行人; 且遗嘱执行人不以继承人为限。其次,为配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公证法》中应明确公证机构具有成为遗嘱执行人的法律资格, 在遗嘱人指定或继承人协商确定时,公证机构可以作为遗嘱执行人。再次,在《公证程
序规则》中明确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的具体操作流程,确定公证机构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综观各国继承立法相关规定, 遗嘱执行人制度是实现被继承人生前真实意思表示的重要保障。通过考察我国现行法律及各国立法惯例, 笔者认为公证机构具有成为遗嘱执行人的主体资格, 且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不仅能够更好地保证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得以实现,同时也能保护继承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继承法》中涉及遗嘱执行人制度的规定仅有一条,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在立法层面上建立完备的遗嘱执行人制度颇具呼声。⑨ 因此,在我国《继承法》修订之时,应完善遗嘱执行人制度, 为日后的遗嘱执行实践提供立法指导。(本文责编·觉敏)
* 执笔人:孙晓东
①② 郭明瑞、房绍坤:《继承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164 页。
③ 张泽传:《两大法系遗嘱执行人制度》,载《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 年第2 期。
④ 同①。
⑤ 侯国跃:《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构想》,载《法学杂志》,2010 年第6 期。
⑥ 侯国跃:《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构想》,载《法学杂志》,2010 年第6 期。
⑦ 郭明瑞、房绍坤:《继承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167 页。
⑧ 侯国跃:《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构想》,载《法学杂志》,2010 年第6 期。研究东方·法学课题·专栏
⑨ 陈凯:《应当建立公共遗嘱执行人制度》,载《中国律师》,2010 年第9 期。该文论述了建立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必要性以
及遗嘱执行机构的资格。另外,侯国跃所著《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构想》一文亦作出了相关论述。研究东方·法学课题·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