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据此,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几个:
第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我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
第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第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继承法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第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第六,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实践中,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12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也即肯定了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子女在其母亲、父亲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仍有权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