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宇 律师
职务: 高级合伙人
执业证号: 15101200010728410
擅长领域: 公司实务、公司重组、房地产、金融、民商、知识产权
张宇律师,男,1972年出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本科学历,法学学士,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主要致力于公司实务及公司重组、房地产、金融、民商及知识产权等法律事务的研究及实践。从1999年开始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具有司法部颁发的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书。2003年至2007年1月担任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2005年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一级(最高)合伙人、金融、证券法律业务部部长。2007年2月进入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现系该所高级合伙人。
张宇律师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严谨高效的办案风格,为包括四川省文化厅等政府机构、交通银行成都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等金融机构、北京、上海、深圳和省内数十家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成功的代理了肆佰余件涉及金融、房地产、合资纠纷、企业改制、知识产权等系列案件,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及赞誉。其中不乏一些有相当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同时还担任政府机构、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等数十家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其中10余家在全国同行业位居前三名的企业。鉴于张宇律师在公司实务、金融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先后应邀参加了2002年6月在金牛宾馆召开的四川律师应对入世研讨会;2002年11月在成都会议中心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投资推广署和香港胡百全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优势互补、共闯全球新领域”中港专业投资研讨会。2004年当选四川省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2005年被四川省物价局聘为法学专家参加“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听证会”。2005年、2006年作为鼎立所三位代表之一参加四川省国资委、成都市国资委中介机构比选,事物所以高分入选。2006年当选四川省律师协会保险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2006年至2011年被民进四川省委聘为民进四川省委科技工作委员会委员。
张宇律师将一如既往,倾注全部精力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典型案例:
一、2000年,在成都魏德米勒电联接有限公司(中德合资)的合资纠纷一案中,代表中方投资者与德方及其律师团(香港律师、德国律师)进行了长达一年的多轮艰苦交锋,最终促使投资双方达成协议,不仅化解了双方的合资争议,而且为中方投资者挽回损失800万元人民币。
二、2003年,作为首席律师带领律师团代理了首例四川股民(86位)共同诉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虚假陈述索赔一案,2007年该案经调解,股民获得赔偿。
三、2004年,为四川省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四川第一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将5007万股国有股权转让给成都某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四、2005年,在四川泰龙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川西南华油集团公司要求支付4600万元的联营纠纷一案,作为川西南华油集团公司的代理律师,准确的分析案情,提交500余页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其主张,经过两年多的艰苦诉讼,2007年11月自贡市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3月,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4月,四川泰龙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书及证据,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五、2006年,某著名画家(市政协副主席)在河北省某市起诉某省电信公司著作权侵权并索赔160余万元纠纷一案中,作为某省电信公司的代理律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管辖异议及其法律依据受到了高度重视,导致该案最终圆满解决。
六、2006年,在北京市商业银行和中国民生银行作为主承销商,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发行4.9亿元短期融资券的过程中,作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出具发行短期融资券必备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七、2007年,四川石油管理局将其持有的四川川石克锐达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26%的国有股权在重庆市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过程中,作为四川石油管理局的法律顾问,对其转让过程的合法性及双方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转让的合法、顺利完成。
八、2007年,将某公司的土地出资组建新公司,以在建项目转让和股权转让相结合,同时以委托贷款作为付款方式的模式,降低了合作双方的顾虑和风险,成功的将某公司尚在使用的一年后才能交付的19亩土地以1.3亿元的价格进行转让。
九、2008年,代理成都某广告有限公司诉成都市成商金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和其母公司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一案,在一审法院判决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因子公司无偿还能力,本律师在二审中依据相关法律及证据主张母公司应承担责任,得到二审法院支持,最终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子公司的1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2010年,作为某政府出资国有公司的法律顾问,就其与某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东)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并支付2800万元,但该集团公司名下的5块工业土地尚未办理过户期间,被省高院查封。就此出具解决该事件的法律意见书,并采取非诉讼方式,已成功解决全部五块土地的过户手续。